“灾民住上了新房,我却被逼得走投无路。”站在四川天全县始阳镇灾后重建安置房前,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科茂公司”)项目实际负责人姚康清表达了自身的困境。据姚康清所述,为按时完成芦山“4·20”地震安置房建设,其四处举债垫付资金,目前上千万工程款本息尚未追回,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其多次尝试维护自身权益,均未获得满意回应。
该项目为关乎238户灾民安居的重点民生工程,科茂公司称其已依规施工、工程验收合格,且手握完整证据链,一审诉讼亦获得胜诉,但后续因司法程序调整,判决结果发生反转。据悉,该项目实际主导方、资金管控方为始阳镇相关行政部门,而后续过程中,一个后经查明“已解散、无资产无履职能力”的临时业委会,却被法院判决承担付款责任。

现场图片
复盘全程:震后民生工程,9年权益纠纷始末2013年芦山“4·20”地震后,天全县始阳镇启动6村238户灾后安置房建设,科茂公司通过正规招投标程序中标。根据镇行政部门要求,科茂公司与该镇行政部门临时组建的新村业委会签订《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据悉,该项目资金由村民自筹与行政部门补助构成,全程由镇行政部门专户统一管理拨付;新村业委会无对公账户、无自有资产、未完成正规备案,仅承担简易质量监督工作,项目实际由镇行政部门主导推进。
科茂公司按合同约定推进施工,2014年底完成主体建设,2016年6月工程通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双方先期确认工程总价5648万余元,后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核定工程总价为5082万余元,该鉴定程序经法院认定为合法有效。工程交付、灾民入住后,镇行政部门累计支付工程款4235万余元,剩余款项长期以“待审计”为由未支付。姚康清称,为垫付工人工资和材料款,其耗尽自有资金,还背负了高额民间借贷,此后多次前往镇行政部门沟通款项支付事宜,但均未得到明确积极回应。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19年,科茂公司将新村业委会与始阳镇相关行政部门一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核查全部证据,认定“镇行政部门是项目实际主导方、资金管理方”,判决镇行政部门支付剩余工程款864万余元及利息,新村业委会无需承担付款责任。
姚康清表示,一审判决作出时,其曾认为权益维护出现转机,甚至已着手规划偿还欠款,但未料后续事态转变。2020年,始阳镇相关行政部门在未提起上诉,亦未依法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况下,向天全县检察院提出申诉。天全县检察院受理该申诉后,出具了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据此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由已解散的新村业委会承担320万余元工程款支付责任。
科茂公司对该再审判决不服,于2021年上诉至雅安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再审判决,科茂公司的权益维护诉求未得到支持。2022年,姚康清就此事认为“涉嫌违规干预”而进行举报,但截至目前,尚未获得相关部门的明确答复。


(接谈、执行笔录,当事人提供)
证据梳理:施工及诉讼全程均有相关材料佐证科茂公司称,在权益维护过程中,其持有完整的证据链,用以印证相关事实:项目招投标、施工、监理、验收等全套资料,可证实科茂公司中标及施工过程合规,工程质量合格且按期交付;竣工结算、增项签证文件齐全,额外工程量均有镇行政部门、业委会及监理三方盖章确认,科茂公司认为再审判决未充分核实该部分款项;镇行政部门资金支付凭证、专户管理文件,可证实镇行政部门全程管控项目资金,新村业委会无付款能力;相关司法文书完整呈现了检察机关受理申诉及案件再审的全过程,其中记载了相关程序的争议点。
而科茂公司同期承接的天全县新华乡同类震后安置房项目,其案情、合同模式与本案高度一致,该案件最终判决乡行政部门承担付款责任。姚康清对此表示不解,认为两案关键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存在明显差异,质疑该差异是否属于“合理裁量范畴”,或存在其他因素影响干扰审理。
争议焦点:判决主体合理性及司法程序合规性引关注案件争议集中在判决责任主体的“合理性”,以及相关司法程序的“合规性”上。若再审判决机械套用合同相对性原则,未充分考虑案件客观事实,判决或难以执行。
公开信息显示,新村业委会系镇行政部门临时组建的松散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亦无实际履约能力,并非项目实际受益方;而始阳镇相关行政部门全程主导项目推进、掌控项目资金,是事实上的“项目责任主体”。姚康清认为,一审法院以“实质公平”为原则作出裁判,再审及二审程序未对案件核心事实作出进一步充分积极审查与认定,迳行判决已解散的业主委员会承担付款责任,该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存在争议。
根据《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当事人未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监督申请。而当事人陈述,本案中始阳镇相关行政部门“未履行法定再审程序”,直接向检察机关申诉,天全县检察院予以受理并出具检察建议,进而导致一审生效判决被撤销。该审理程序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中法院独立审判、检察监督恪守边界的相关规定,仍有待讨论。而此类“行政机关申诉、检察介入、审理改判”的流程,若存在程序瑕疵,更可能极大影响案件的公平性,不利于民营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目前,科茂公司称其被拖欠的工程款本息已超千万元,企业资金链断裂,陷入经营危机,姚康清个人亦背负巨额债务;始阳镇相关行政部门未承担该案中的付款责任,检察机关此前的介入行为亦未被追究相关责任,该案所涉及的公平正义相关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


(处理意见书,当事人提供)
各方观点:民生工程需兼顾公平与法治震后重建是国家赋予地方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关乎灾民安居,亦是检验行政履职与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科茂公司称,其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承担了资金垫付风险,履行了企业社会责任,确保238户灾民顺利住进新房,如今却面临工程款无法追回的困境,此举不仅损害了企业合法权益,也可更能影响类似民营企业参与民生工程的积极性。
针对该案,相关疑问仍未得到明确回应:始阳镇相关行政部门作为项目实际主导方,为何长期未支付剩余工程款,且未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争议?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受理申诉及出具检察建议的程序是否完全合规?法院在再审及二审过程中,对案件核心事实的审查是否充分?同类案件出现不同裁判结果,其背后的原因与佐证材料是什么?
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检察监督权的行使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希望上级相关部门介入调查,依法纠正可能存在的不公判决,严查相关程序中的“争议违规”行为;希望始阳镇相关行政部门正视自身责任,依法履行付款义务;同时以此为契机,规范行政部门项目管理及司法程序,杜绝类似争议,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姚康清表示:“我始终相信,公道自在人心,会权益维护到底,直到拿回属于我们的血汗钱,直到不让更多企业重蹈我们的覆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