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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道路工程土方运输费纠纷引争议 当事人称判决与事实不符

引言近日,本平台接到当事人谢某反映,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某)与广西贺州力恒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恒公司”

引言

近日,本平台接到当事人谢某反映,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某)与广西贺州力恒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恒公司”)因一项道路工程渣土外运费用产生民事纠纷,历经6年法院一审、二审、再审13次审理及检察院二次监督程序后,仍对判决结果持有异议。谢某称,案件审理中对运输单证效力、工程量计算标准、结算主体认定及工程竣工时间等关键事实存在出入,且案件一审法院支持虚假诉讼,当庭指证原告伪造虚假运输单,没有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其被判决额外支付运输费用491702元,认为自身合法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

一、合同乙方曾自认“款项结清” 法院却采信“白条”作为结算单谢某方面指出,力恒公司曾于2021年2月21日向法院出具加盖公章并经质证属实的《关于业达路项目渣土外运工作的情况说明》,明确载明“业达路项目渣土外运工作全部结束,款项结清,合同履行完毕”。然而,后续判决却采信了另一份谢某认为是“错误作废、没有外运”(即所称“白条”)作为结算依据,并据此认定谢某仍需支付491702元(按28026立方米×27元/立方米+35000元计算)。谢某认为,同一项目出现两份矛盾凭证,且法院未采信乙方自认并在庭审中质证属实的结清说明,缺乏充分理由。

二、工程量计算依据被指与财政评审及设计总量不符谢某方面列举了合同约定总土方量、建设单位贺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证明、贺州市财政局关于该道路工程竣工结算评审报告等证据,主张实际弃土方量已有明确客观数据。但谢某反映,一审中法官将证据中不相等的“平方数”篡改为“立方数”进行计算,且未采纳财政评审等权威文件,致使最终认定的方量大幅增加,直接推高了应付费用。谢某认为,这种计算方式未尊重合同及客观事实依据。

三、道路竣工通车时间与后续运输认定存在矛盾根据谢某提供的信息,涉案业达路(创业路—滨达一路)段道路工程已于2020年11月18日竣工并投入使用。然而,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桂11民终1505号民事判决书及贺州市人民检察院贺检民监【2025】11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中,均认定力恒公司在2020年10月后直至2020年12月19日期间仍在继续运输土方,并认为建设单位证明仅记载2020年10月前的工程量,而谢某本人提供的运输清单也证实后续运输事实。谢某质疑,道路已通车后仍在进行渣土外运明显违背常理和实际,认为司法机关未充分核实工程实际竣工时间节点。

四、检察复查决定被指认定标准不一 并引入“保管二次运输”概念在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后,该院作出桂检民复查【2025】116号复查决定书。谢某方面认为该决定存在认定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即要求谢某必须承认上述“白条”的有效性,而对力恒公司自行出具的“款项结清”说明却不予同等采信。此外,谢某指出检察院在复查中创造性认定“土方运输过程中有保管二次运输,导致土方运输量比财政评审最终审定土方量多”的结论,其对此表示难以理解。谢某表示,这一结果未能纠正其认为的原审偏差。

结语一起涉及五十万元运输费用的合同纠纷,历经6年13轮司法程序,却因证据认定、计算标准和事实时间线的分歧,被各级法院人为制造了一起冤假错案,至今令当事人深感不公。司法裁判的生命在于客观事实和法律适用的统一,案件中的证据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采信和逻辑推演,都应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公众期待司法机关在审理类似纠纷时,更加注重对原始书证、竣工时间等刚性事实的核查,避免因“纸面认定”脱离实际而引发争议。惟其如此,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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