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黄大新,系广西柳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现就本人与广西桂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柳州桂中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曾简称柳中公司)股权相关事宜,作客观事实陈述,所有内容均有书面材料佐证,本文仅为个人情况说明,不构成对任何单位及个人的法律指控。
2000 年 5 月,广西桂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广西区交通厅批复设立,2001 年 4 月完成工商注册,注册资本历经 30 万元、50 万元、402 万元三次实缴调整。该公司原为桂中公路局下属国有企业,股权结构为桂中公路局占股 46.68%、柳州公路建筑工程公司占股 53.32%,本人自公司成立起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设立及增资的全部出资,由本人出借给公司及原国有股东,相关情况有智达函【2014】18 号文件佐证。
2008 年起,该公司经来宾市人民政府、广西交通运输厅审批启动改制。因本人当时为国企负责人,不便以个人名义受让股权,遂协调广西智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来宾市新舟贸易有限公司)代为收购公司 100% 股权及全部资产。
2014 年 2 月 17 日,本人与智达公司签订挂名股东协议,该公司同日作出并购股东会决议;2014 年 3 月至 4 月,本人自筹资金 835 万元(含交易手续费)转入该公司账户,专项用于股权收购。2014 年 4 月 18 日,双方签订代持股协议,明确约定本人委托智达公司作为桂中公司 100% 股权的名义持有人,未经本人书面授权,该公司不得转让、处分代持股份。同日,桂中公司原国有股东将全部股权划转至智达公司名下,智达公司成为登记股东,本人为实际出资人与权益所有人。
2016 年 11 月至 2017 年 1 月,公司工商登记及经营管理出现一系列变更,本人对相关文件签字、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存在异议,认为自身股东权益受到影响。此后,相关方又陆续完成桂中公司、广西诚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股权及工商变更,本人对上述变更流程均不认可。
案涉公司持有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是广西相关领域重要资质,该资质于 2024 年发生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重大变更,本人认为此变更对自身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
为维护自身权益,本人及广西柳中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先后提起多起民事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相关诉求未获支持,目前已依法提出申诉。
在司法程序中,本人对原审采信的司法鉴定意见存在异议,认为鉴定程序、检材来源不符合相关规定,该案曾因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被退回。2024 年 4 月 17 日,本人委托合法鉴定机构对文件原件进行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与原审鉴定结果存在差异,本人认为该证据足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同时,本人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等环节持有不同意见,相关争议将通过法定途径继续主张权利。
本人在此郑重保证,以上陈述内容均真实客观,有完整证据材料佐证,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人将继续通过上诉、再审、检察监督等法定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关争议最终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