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场土地纠纷的核心,是王成双名下土地 “街道外六尺” 的使用权归属问题。据了解,王成双的父亲于 1983 年合法购置房屋及土地,青龙县人民政府为此核发盖有公章的《买卖契纸》,契纸中明确记载土地 “南滴水三丈二尺,街道外六尺”,这也是王成双主张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核心依据。
这份原始书证的效力也得到了法院判决的佐证,2018 年的行政诉讼中,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8) 冀 0321 行初 17 号行政判决书,明确认定该《买卖契纸》的效力优于视听资料及证人证言,同时指出三星口乡政府此前的确权行为证据不足,并撤销了相关确权决定及复议决定。2019 年,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维持了这一判决。
本以为有官方契纸和法院判决佐证,土地权属问题能得到明确,可 2021 年的一纸确权决定,让事情发生转折。2021 年 12 月 16 日,三星口乡政府作出青三政字〔2021〕50 号《确权决定书》,将王连学房子北面房檐滴水至王成双房子南面房檐滴水前三丈二尺通直处之间的争议土地,确权给王连学使用。王成双对此不服,向青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2 年 3 月,其收到了维持原确权决定的复议结果。
王成双表示,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确权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并非自身疏忽所致。2022 年,王成双在信访局上访并准备立案提起行政诉讼时,三星口乡政府工作人员赶到信访局,口头承诺 “不要上访立案,回去后保证给你解决”。出于对政府部门的信任,王成双撤回了立案,可此后多次找乡政府协商,问题始终未能得到妥善解决,最终错过行政诉讼时效,为后续维权埋下了隐患。
王成双指出,三星口乡政府在作出确权决定后,时隔三年多,才在 2024 年 12 月 13 日作出青三政字〔2024〕23 号《补充说明》,首次明确争议土地的四至范围和具体数值。这份迟来的补充说明,也被指存在明显问题:在换算 1983 年《买卖契纸》中的 “三丈二尺” 时,乡政府未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而是使用了春秋战国时期鲁班发明的 “木匠尺”(1 尺 = 0.312 米)进行换算,将三丈二尺换算为 9.984 米约等于 10 米。我国《计量法》明确规定以米为法定计量单位,该换算方式也让确权行为的合理性受到质疑。
不仅如此,该确权决定及补充说明还被指存在程序上的争议。根据行政法 “先举证后裁决” 的基本执法原则,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完成充分的举证工作,明确相关事实和数值。但三星口乡政府在 2021 年作出确权决定时,既未明确争议土地的四至边界,也未确定 “三丈二尺” 的具体数值,时隔三年才补充相关信息,该行为被认为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针对王连学提出的《买卖契纸》系伪造的质疑,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也给出了明确结论。2025 年,公安机关经全面调查作出青公(星)行终止决〔2025〕第 0051 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明确认定王连学的举报 “没有违法事实”,从官方层面印证了《买卖契纸》的真实性。此外,王连学 1992 年的《宅基地使用情况登记表》中,未记载其享有涉案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现场留存的历史界石物证,也能佐证王成双对争议土地的实际占有情况。
2024 年 12 月,王连学依据该确权决定及补充说明,再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成双归还土地、拆除争议土地上的构筑物。2025 年 9 月,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 (2025) 冀 0321 民初 367 号民事判决书,以 “尊重生效行政决定的公定力” 为由,判令王成双将争议土地归还给王连学,拆除争议土地上的院墙、大门并移走该区域内的堆放物。王成双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仍维持了原判。
王成双表示,自己如今陷入了两难的维权境地:民事诉讼中,法院以行政决定已生效、具有公定力为由采信其内容,判决王成双败诉;但这份行政决定被指存在计量单位适用存疑、程序存在争议等问题,自己却因轻信乡政府的口头承诺,错过了行政诉讼的时效,无法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对该决定进行主张。
值得一提的是,河北省相关巡视组此前已关注到此事,2024 年 12 月 27 日,巡视组组织青龙满族自治县政府、法制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星口乡政府、青龙县法院等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作出了 “搁置争议,维持现状” 的决定,但截至目前,争议问题仍未得到实质性解决。
手握官方核发的《买卖契纸》,有法院生效判决佐证契纸效力,有公安机关调查结果印证契纸真实,还有历史物证佐证实际占有情况,却因案涉确权决定接连败诉,这是王成双始终无法接受的结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成双提出了明确的诉求:一是请求上级政府依法对三星口乡人民政府青三政字 (2021) 50 号《确权决定书》及 2024 年作出的《补充说明》进行核查,依法处理相关问题;二是依据 1983 年青龙县人民政府核发的《买卖契纸》,以及 2018 年、2019 年的两级法院行政判决精神,重新确认其享有南至滴水三丈二尺加街道外六尺(共 12.67 米)的土地使用权。
王成双的遭遇,也折射出行政确权行为合法性、规范性的重要性。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本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尊重原始证据和历史事实。在此次土地纠纷中,三星口乡政府的确权行为被指未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存在争议且未充分采信已被法院认定的原始书证,相关行为也让当事人对行政确权的规范性产生了质疑。
目前,王成双仍在坚持维权,他希望上级监察部门和相关政府机关能关注此事,对案涉确权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核查,并依法作出处理,打破当前的维权困境。同时,他也期待法院能重新审视案件事实,结合土地权属的历史事实进行实质性审理,让合法的证据得到采信,让普通百姓的合法财产权益得到切实维护。王成双认为,在法治社会中,每一份官方核发的书证都应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每一个普通百姓的合法诉求都应被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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