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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龙门公布有限空间中毒事故报告:违章作业致3人昏迷,负责人被刑拘

2026年5月6日,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应急管理局正式公布了“4·3”一般中毒窒息事故的调查报告。该事故发生于2026年4

2026年5月6日,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应急管理局正式公布了“4·3”一般中毒窒息事故的调查报告。该事故发生于2026年4月3日11时43分许,地点在龙门县永汉镇官田村社湖村小组的一处个体仓储点。事故导致3名作业人员受伤昏迷,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

经县政府事故调查组详细调查,认定此次事件是一起因在有限空间内违章作业以及后续盲目施救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违章作业与盲目施救

调查指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在于涉事的个体仓储点违反了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在清洗运输罐体过程中,产生的污水中含有超量的硫化氢、甲硫醇、甲醇等有毒有害气体。作业人员范某略、郑某英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罐内,导致中毒晕倒。现场管理人员陈某辉在未做好自身防护的情况下,盲目入罐施救,致使事故后果进一步扩大。

相关责任认定与处理

报告明确了相关人员的责任:

主要负责人池某嘉:作为仓储点负责人,未履行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的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因涉嫌危险作业罪,已于2026年4月5日被龙门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现场管理人员陈某辉:负责事故现场的清洗作业指挥,安排作业人员违规操作,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将其涉嫌违法的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涉事个体仓储点: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龙门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事故暴露的主要教训

调查报告总结了此次事故暴露出的三方面深刻教训:

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存在违章作业行为,且在事故发生后采取了错误的盲目施救方式。

企业主体责任严重缺失:涉事个体经营点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巨大风险认识不足,安全生产管理流于形式。

安全培训与应急能力不足:缺乏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导致现场人员缺乏基本的风险辨识和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该报告的发布旨在警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规程,加强现场管理,杜绝类似悲剧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