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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 万到 8600 万!在华经营就必须守中国规则,美国制裁不是挡箭牌

前言大家好,我是听澜。在跨国经贸合作中,部分外资企业习惯将“域外单边制裁”作为违约的合法借口。当面对来自某些国家的制裁指
前言

大家好,我是听澜。

在跨国经贸合作中,部分外资企业习惯将“域外单边制裁”作为违约的合法借口。

当面对来自某些国家的制裁指令时,他们往往单方面对中国企业采取拒不交货或拖欠款项的措施,导致不少对国际规则底线缺乏了解的中企蒙受了巨大损失。

但如今,这种所谓“按制裁办事”的行事逻辑,在中国司法实践中被依法纠正。

据公开资料显示,近期一家新加坡船运企业因借口涉制裁风险强行退运中方货物,被上海法院判令赔偿499万余元;

而另一家外资设备企业也因类似缘由拒付工程尾款,在南京法院采取扣船措施后,于39天内支付了8600余万元。

这些听从域外单边制裁所产生的违法成本,正被中国法庭一笔笔清晰地算明!

听澜先带大家详细回顾一下发生在上海的这起海上货物运输纠纷案,它向外界清晰地展示了,当商业合同遭遇单边制裁时,中国司法的裁判边界在哪里。

据公开资料显示,2022年10月,香港某公司与新加坡某船务公司达成了一项极为常见的跨国海运协议。

按照双方约定,这批价值约499万余元人民币的电子产品,将从上海港起航,历经长途跋涉运往巴拿马曼萨尼约港。

在国际大宗经贸往来中,承运人接收货物、装船出运后签发提单,并在目的港按约定交货,是维持全球贸易运转的基本商业契约。

然而,在这批货物顺利装船并驶出港口后,这家新加坡船务公司却突然单方面改变了态度。

他们给出的理由是,这家香港托运公司被某国列入了制裁清单。

为了避免自身可能面临的牵连制裁风险,该船务公司不仅拒绝依法签发提单,甚至在货物即将抵达目的港时,明确拒绝交付货物。

更令人意外的操作还在后面。面对无法提货的困境,香港公司依法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了海事强制令,要求船方签发提单。

结果,这家船务公司虽然迫于强制令签了提单,却私下擅自将整批货物原路退回了上海港。

这种将域外制裁指令凌驾于商业合同与法律义务之上的行为,直接导致托运人不仅未能如期向客户交货收款,反而被船务公司倒打一耙,索要高达50余万元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随后,香港公司果断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违约索赔。

在庭审交锋中,新加坡船务公司试图依据提单背面条款约定的“适用新加坡法律”作为抗辩,坚称其退运行为是基于合理的制裁风险规避,不构成违约。

但上海海事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明确且严正的司法定性。

法院审理后依法认定,承运人仅仅因为顾虑受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牵连,就拒绝履行目的港交货义务并强行退运,这种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

依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属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强制性规定,必须优先于当事人的约定直接适用于本案。

换句话说,承运人行为的本质就是协助执行外国对我国企业的歧视性限制措施,这直接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绝不能成为其免除或减轻违约责任的合法事由。

至于船公司索要的超期使用费,法院指出,托运人在货物被无理退运后拒绝提货,属于正常行使权利,并未违反减损义务,船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最终,法院一审判令新加坡船务公司赔偿香港公司货款损失499万余元及利息,并全盘驳回了其反诉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有法律界专家指出,这起入选最高法2025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的判决,意义深远。

它首次通过司法文书明确了反外国制裁法的强制适用效力,向外界传递了一个清晰的规则:

试图通过在合同中设置法律适用条款来规避中国强制性法律的企图,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是行不通的。

如果说上海的案件是从合同违约的角度确立了清晰的裁判规则,那么南京海事法院近期审结的另一起标的额巨大的案件,则在侵权诉讼领域为中国企业开辟了全新的维权路径。

据相关官方通报披露,2023年9月,我国某海洋工程公司与瑞士某船用设备公司签订了一份金额高达1945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4亿元)的船舶建造分包合同。

中方企业的具体任务,是为对方所属的一艘海上浮式生产储卸油轮(FPSO)建造极为关键的部分模块。

到了2024年6月7日,中方企业凭借出色的工程能力,如期且按质完成了所有的模块建造任务,涉案船舶也顺利在江苏南通进行总装。

然而,仅仅在完工5天后的6月12日,商业环境突变。第三国相关部门发布行政令,将这家中方海洋工程公司列入了单边制裁清单

面对这一突发状况,瑞士设备公司迅速做出了反应。

他们以执行该第三国行政令为由,单方面中止支付高达1186万余美元的工程尾款,并极其决绝地关闭了与中方企业的所有沟通渠道。

面对外资合作方以制裁为借口的消极违约,中方企业没有选择被动等待,而是采取了堪称教科书级别的法律反击。

当年9月中旬,中方企业果断向南京海事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涉案船舶。

值得高度关注的是,南京海事法院在此案中展现了极高的司法智慧,创新性地采取了“活扣押”措施。

所谓“活扣押”,是指在严格限制该船舶离港、离境的大前提下,允许船舶在原地继续进行必要的改建作业。

有行业观察人士分析称,这一举措极其精妙。

它既有效控制了外方的高价值核心资产,使中方企业迅速掌握了谈判的主动权,又避免了因传统“死扣押”导致的工期严重延误和资产贬值,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供应链的整体利益。

紧接着在10月11日,中方企业依据《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正式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提起的是侵权诉讼,要求外方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未支付的尾款及各项损失,折合人民币约8600余万元。

在重资产被依法扣押以及侵权诉讼的双重法律压力下,瑞士公司的态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他们不得不向相关第三国申请了专项支付许可,并从境外向南京海事法院账户汇入了140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9974万元)的高额反担保金,以此为条件申请解除船舶扣押。

在随后的法定答辩期内,南京海事法院向外方详尽释明了在中国境内协助执行外国单边制裁可能构成的侵权法律责任及其严重后果。

最终,在法院的积极组织下,双方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并在短短39天内就款项支付、汇率结算等核心问题达成了一致。

中方企业通过司法执行程序,顺利从法院账户的反担保金中划拨了相应的和解款项。

据多方评价,这起全国首例反外国制裁侵权诉讼案的成功化解,具有极强的示范价值。

它不仅促使外方主动放弃了可能存在的境外仲裁条款并接受中国法院管辖,更为我国企业运用国内司法体系应对外国“长臂管辖”提供了极其宝贵的实战经验。

听澜仔细梳理后发现,这两起案件虽然案情细节不同,管辖的法院也分属上海和南京,但最终中方企业能够成功突破维权困境,都紧紧依托着同一个核心法律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

该条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组织和个人违反前款规定,侵害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在近期的司法实践中,这一条款的法治力量正通过几个关键的执行机制逐步显现。

它确立了不容挑战的强制适用效力。

在长期的涉外商业活动中,部分跨国企业在起草合同时,往往倾向于约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将争议管辖权交由境外仲裁机构,试图以此建立法律上的“防火墙”。

但依据相关法律体系的解释,涉及维护国家主权、经济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反外国制裁法,属于法定范围内的强制性规定。

这就意味着,只要相关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或是实质性损害了中国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中国法院便拥有依法行使管辖权的法理基础。

任何当事人都无法通过私下的合同约定,来排除或规避该法的直接适用。

它客观上否定了将域外制裁等同于“不可抗力”的违约免责逻辑。

以往的商业纠纷中,不少企业在断供或拒付时,常以制裁导致的“客观履行不能”作为抗辩理由。

但从现代司法的审查视角来看,如果相关企业在市场上能够寻求到替代的供应链条、支付渠道或运输方式,所谓的制裁就不构成绝对无法克服的障碍。

进一步而言,单方面配合执行针对中国企业的歧视性禁令,本身就是触碰中国法律底线的行为。

试图利用一个违反本地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来主张免除自身的民事违约责任,在法理逻辑上是难以成立的。

违约救济与侵权救济双轨并行的法律适用,极大地拓宽了中国企业的维权路径。

上海案中,当事人通过追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根本违约责任,成功挽回了货款损失;而南京案的当事人则更进一步,直接以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

有法律界学者分析认为,这种创新的侵权诉讼策略,能够有效地突破某些特定商事合同中关于境外仲裁的约定限制。

因为只要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或损害结果发生地在我国境内,国内法院就具备了合法的管辖依据,从而赋予了受损企业更直接、更高效的国内司法救济渠道。

据公开资料及行业报告分析,随着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私人执行”作为一种补充维权机制,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它将反制裁的能动性交给了广大的市场主体,使企业能够依靠国内完善的司法资源,精准锁定那些配合单边制裁的违约方并进行索赔。

中国作为深度融入全球经济体系的最大制造基地与货物贸易大国,拥有极其复杂的产业链交织。

跨国企业在享受中国庞大市场机遇、依托中国高效基础设施的同时,理应平等地尊重和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如果在商业合作中,毫无原则地引入他国的政治化制裁措施,试图通过牺牲中国合作伙伴的正当利益来换取自身的所谓“合规安全”,最终必然会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追责与不可估量的经济代价。

结语

听澜认为,在中国领土上从事商业活动,遵守中国法律是任何市场主体都必须恪守的底线。

部分国家出于非经济目的滥用所谓的“长臂管辖”,其单边制裁指令,绝不能成为外资企业在中国撕毁合法合同、侵害合作伙伴利益的挡箭牌。

对于众多深度参与全球资源配置的跨国企业而言,这是一次极其严肃的合规环境重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