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何帆律师成功代理了一起肝豆状核变性被拒赔案件,当事人文XX的父亲在某保险公司为其购买了重疾险。后病理诊断为:1. 肝豆状核变性;2.肝纤维化。保险公司认为“肝豆状核变性”的理赔条件必须同时符合合同约定的5个条件,原告只构成其中1个,所以拒赔。文XX找到了我们保险理赔律师团队,保险律师何帆提出了非常专业的保险理赔代理意见,最终成功理赔。

案情介绍:
2022年8月,原告父亲以原告为被保险人,向被告XX人寿投保主险《XX少儿XX星重大疾病保险》以及附加长险轻症豁免、附加一年期意外伤害医疗险与安享住院费用医疗险,其中重大疾病保险期间为终身,基本保险金额为70000元。
2023年10月,原告因病入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2023 年 10 月 15 日,原告出院,出院诊断肝功能损害:1)肝豆状核变性?2)自身免疫性肝病。为进一步诊断,原告在入院期间内分别进行肝病基因与肝穿两项检测,出院时两项结果暂未出具。
2023年11月6日,原告在该院复诊,结合基因与肝穿检测结果,最终诊断:1. 肝豆状核变性;2.肝纤维化。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被告以“本次事故不符合《少儿XX星条款》中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约定”为由拒赔。

案件结果:
中国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24 年7月31日前向原告文XX指定账户支付保险金55000元;上述款项支付后案涉保险合同(保单号:P180000XX) 终止,双方就案涉保险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全部结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