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征地维权引风波:四川眉山田大安多年申诉盼清白与合法赔偿

近日,四川眉山市东坡区富牛镇牛路口村村民田大安持续多年的征地纠纷与刑事申诉事件引发关注。从1998年集体土地被陆续征收算

近日,四川眉山市东坡区富牛镇牛路口村村民田大安持续多年的征地纠纷与刑事申诉事件引发关注。从1998年集体土地被陆续征收算起,二十余年间,田大安因持续举报征地补偿乱象,历经多次人身限制、刑事定罪、多级申诉被驳回等遭遇,其坚称自身系举报征地违规遭打击报复被构陷定罪,诉求还原征地真相、撤销原判、恢复名誉并依法获得国家赔偿与征地补偿。

征地缘起:多批次土地征收遗留多重补偿难题

据田大安提交的控告、举报材料及纠正备注信息,富牛镇牛路口村五组(原新义村二组)自1998年起先后经历两轮大规模集体土地征收,成为矛盾导火索。

1998年,原富牛镇党委书记赵某刚牵头,将村组省道106线以北约110亩土地以每亩1.1万元出让给山川公司(后续变更为信和公司)。按当初约定,省道106线北侧15米范围土地因规划限制开发商不予购置,该地块权属本应留存村集体,但村民在2008年协商青苗补偿时意外获悉,该15米土地已被私自处置,全程未召开村民大会、未公示出让信息、无村民签字确认,出让主体、价款、受让方全成谜团。本次征地仅兑现集体征地款三万余元,村民宅基地未获任何补偿,青苗、果树附着物补偿被挪用集体款项抵扣,形成村民自掏腰包赔付自身损失的不合理局面。

1999年,当地交通部门征收省道106线以南290余亩土地,征收单价每亩1.38万元。征地协议签订环节严重不合程序:村民代表明确拒绝签字后,时任组长刘某国、村长李某全私下邀约非村民推选人员前往国土部门代签,部分人员拒签后由公职人员代为签字按印;本次征地同样未落地青苗、竹木果树折价补偿,村民安置方案口头搁置、迟迟不落地。

2007年,当地依托征收土地启动学校建设项目,在未召开村民议事会议、未完成安置赔付前提下启动拆迁施工,村民因补偿、安置落空阻拦施工,多名群众被工作人员打伤、十余村民被带走。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土地征收必须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落实失地农民住房安置与社会保障,先补偿后占地是法定原则,上述多轮征地在民主决策、补偿兑付、安置落实层面多处违背现行土地征收法定程序。另据当事人表示,当初规划安置房仅完成地基浇筑,村民后续居住房屋全部由农户自筹资金修建,政府未兑现建房安置投入。

此后从2008年开始,田大安因自家宅基地、青苗果树始终得不到赔付,多次阻拦施工,时任村书记李某安的儿子李某伟安排人员三次殴打田大安,当地派出所数次将其行政拘留。为讨要合理补偿,田大安自2009年起先后多次赴北京、省、市各级信访、纪检、国土部门实名举报历任镇、村、派出所相关人员违法征地、克扣补偿,自此开启长达十余年被管控、拘禁的经历。

维权受阻:多次异地非法拘禁,2011年涉妨害公务获刑

田大安的实名举报行为,引发其所述的系列打击报复行为。材料显示:2009年10月、12月,田大安两次进京信访后,被镇政府、派出所工作人员先后捆绑拘禁于三苏乡大明寺、象耳505厂招待所、丹棱私人山庄,累计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近30天,期间遭遇殴打、断粮;2011年4月,其再次被带至仁寿、大明寺关押20天左右。2015至2020年间,田大安数次赴京申诉途中,在郑州、天津等地被当地工作人员拦截带回眉山,先后在派出所、不明场所、思蒙精神病院被拘禁,2018年还被送入精神病院羁押十余日,直至其子签字承诺不再上访才得以释放。

矛盾关键节点发生在2011年7月田大安去四川省检察院等四个部门举报立案后,在镇政府协商征地补偿无果准备离开,遭遇富牛派出所长刘某平和民警董某睿、郑某学对其进行强制控制,其挥手格挡。原审判决载明,民警系受镇党委指派开展法制教育,董某睿被田大安击打致鼻骨粉碎性骨折、轻伤十级,据此东坡区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田大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9日至2013年1月18日。

但田大安始终坚称,民警到场本质是为报复其前期举报征地问题,并非合法执行公务,自己仅是为躲避非法关押抬手格挡,属于本能防卫,并非主动暴力袭警,且自己抬手格挡时只碰到李某平一人,并未接触另外二人,董某睿被自己一个瘦弱的老年人打伤至粉碎性骨折纯属子虚乌有。

羁押审讯期间遭刑讯殴打、被迫签字,入狱后因狱内待遇恶劣落下腰椎、体表肿物等伤病。后民警董某睿另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令田大安赔付各项损失合计36607元。

多级申诉全被驳回,当事人坚持维权申请纠错与国家赔偿

服刑结束后,田大安自2013年起依次向东坡区法院、市区两级检察院、眉山中院、四川省检察院递交刑事申诉。

但层层申诉均被书面驳回。各级司法机关审查意见统一: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完备,多名现场证人、当事人陈述、伤情鉴定、被告人原始供述可佐证袭警事实,民警受党委安排开展法制劝导属于依法履职,不构成报复陷害,田大安抗辩的正当防卫无事实依据,不符合再审启动法定条件。

田大安不服各级驳回结论,持续提交控告状,提出六项诉求:一是彻查1998、1999年两批次土地违规征收事实,责令相关责任主体补齐宅基地、青苗果树、养老安置等征地补偿;二是依法追究历任镇村干部、派出所民警非法征地、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的刑事、民事责任;三是依法认定2011年妨害公务案系报复陷害形成的错案,撤销原判、宣告无罪、公开恢复名誉;四是追究原审法官、检察官枉法裁判责任;五是依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赔付其一年六个月羁押误工、多年申诉误工、十余次非法拘禁致人身与精神损失共计91万元;六是依规对现任镇党政负责人启动政务处分程序。

以法释案:对照法条厘清案件三大争议焦点

(一)征地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征地必经公告、听证、村民协商签约、足额补偿四大流程,地上青苗、果树、宅基地属于法定补偿范畴,安置房、过渡安置费、失地农民社保系征收方强制履约义务,集体补偿款不得违规挪用抵扣村民自有财产。本案中案涉土地若存在未经村民表决私自出让、补偿缺项、安置房烂尾仅打地基等情形,相关责任人涉嫌违反土地征收管理法规,情节严重的可触犯《刑法》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

(二)妨害公务罪与正当防卫边界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只有针对正在依法执行法定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暴力阻碍,才构成妨害公务罪;若公职人员履职行为缺乏法定依据、借公务之名实施打击报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公民合理自保格挡行为可依法成立正当防卫,不构成本罪。本案争议核心即民警“法制教育”是否属于法定公务范畴,也是该案能否再审改判的关键事实。

(三)报复陷害与国家赔偿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举报人实施非法拘禁、构陷追责的,构成报复陷害罪,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二至七年有期徒刑。《国家赔偿法》规定,刑事案件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受害人有权申请刑事国家赔偿,包含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行政机关违法拘禁、殴打致公民人身受损的,同样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一桩横跨二十余年的征地纠纷、一场绵延十余年的司法申诉,早已超越田大安个人的维权私事,成为基层依法行政与司法公正落地的现实缩影。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征地补偿、群众监督权、公民人身权均受法律明文保护,依规落实征地补偿、依法审慎界定公务边界、公正处置涉诉案件,既是土地管理、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的法定底线,更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直观体现。

我国法治建设的要义,正在于以制度约束权力、以法律守护民生,不放过一桩存疑案件、不漠视一份合理诉求。

田大安持续奔走的维权之路,寄托着普通民众对公平正义最朴素的期盼。期待相关职能部门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法治原则,直面征地遗留问题与案件争议焦点,依规核查事实、厘清权责,用公正处理回应群众多年诉求,让法律条文落地生根,让老百姓真切感受到法治的力量与温度,以个案公正筑牢基层治理、民生保障与法治政府建设的坚实根基。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均基于当事人提供的事件相关材料整理撰写,仅为客观呈现事件相关情况与当事人的相关诉求,不代表发布平台及账号的任何立场。本文中所有事实性陈述均源自当事人所提供的资料,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相关后续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