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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与案件无利害关系人,能否向法院申请查阅生效裁判文书?

作者:周军律师.生效裁判文书是司法活动的最终载体,承载着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与裁判理由等核心信息。实践中,不少与案件无直接

作者:周军律师.

生效裁判文书是司法活动的最终载体,承载着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与裁判理由等核心信息。实践中,不少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如法律研究者、媒体工作者、普通公众)因学习、监督、研究等需求,希望查阅特定生效裁判文书,但常因 “非案件当事人” 身份产生资格疑虑。

那么,与案件无利害关系人,能否向法院申请查阅生效裁判文书?

无利害关系人的查阅权并非 “自然权利”,而是源于司法公开的法定要求,核心法律依据构建了 “原则公开、例外限制” 的规则体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明确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此处 “公众” 涵盖所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并未限定为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者”,是无利害关系人行使查阅权的根本依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进一步细化申请要求,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具体的案号或者当事人姓名、名称”,为权利行使提供程序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互联网公布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确立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为统一公开平台,明确生效裁判文书原则上应上网公布,同时列举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调解结案” 等不予公开的例外情形。

最高法裁判观点:在典型案例中明确指出,“无论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申请查阅生效裁判文书,法院有义务满足合法请求”,强化了查阅权的普遍性。

如何向法院申请查阅判决书或裁定书呢?

当目标文书因法定情形未上网公布(如涉及商业秘密),或需查阅原件、补充材料时,无利害关系人可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具体要求如下:

书面《查阅申请书》:载明申请人身份信息(自然人需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法人需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信息)、查阅目的(如学术研究、媒体监督)、目标文书的具体信息(案号优先,无案号需提供准确的当事人姓名 / 名称、审理时间、案由);

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委托经办人办理时);

辅助说明材料(非必需):如学术研究项目立项书、媒体采访函等,用于证明查阅目的的合理性。

周军律师提醒,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是公众享有的权利。只要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通过书面形式提出了查阅请求,并提供了具体的案号或者当事人姓名、名称,人民法院就应当提供查阅。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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