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中国民航局发布了一项重磅修订草案——新版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CCAR-73部),并面向行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扩展框架、明确定义、简政放权与大幅提高罚则,民航局旨在构建一个涵盖“申请-批准-执行-监督-追责”的全流程现代化治理体系,尤其对通用航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

此次修订对通航领域最具基础性意义的改变,在于概念的重新定义与飞行活动的科学分类。
新办法将“航空营运人”统一修改为 “民用航空器运营人” ,表述更为精准且与国际接轨。更重要的是,办法首次对 “预先飞行计划”、“定期航班”、“不定期运输飞行”、“通航飞行”、“领航计划”、“时刻”等十余个核心术语进行了权威定义,彻底消除了过去执行中的模糊地带。
在飞行分类上,新办法明确了三大类别:定期航班飞行、不定期运输飞行、通航飞行。其中,“通航飞行” 被明确定义为除前两者之外的所有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并列举了包括调机、训练、试飞、验证、公务等具体情形(新第四条)。这意味着通用航空在规章层面获得了独立的“身份证”,为其摆脱过去与运输航空包机、加班混同管理的困境,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管理奠定了法律基石。

如果说“简政”是为了释放活力,那么“严管”则是为了守住安全底线。此次修订最引人瞩目的部分,莫过于全面大幅提升了对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真正彰显了 “零容忍” 的监管决心 。
1.对“黑飞”的致命打击:针对未批准先飞的 “黑飞” 行为,罚款上限从原来的5万元直接提升至50万元,处罚力度提高了整整十倍。这一极具震慑效应的调整,直接击碎了违规者的侥幸心理,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
2.对保障单位的刚性约束:过去,机场或空管拒绝为航司(尤其是通航)提供保障服务常陷入投诉无门的窘境。新办法新增罚则(第四十一条),明确对空管或机场未按批准计划实施保障的行为,可处以1万至10万元罚款。这使得第七条中关于“机场运营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运行保障服务”的规定,真正长出了“责任牙齿”,为运营人争取公平待遇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
3.对欺诈行为的资格剥夺:对于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新办法不仅规定撤销许可、处以1万至20万元罚款,更增加了 “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的严厉资格罚(第四十四条)。这种组合拳式的打击,远比单纯的经济处罚更为彻底,直接切断了失信主体的生存路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