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财产安全与人身权益。近年来,从婚内房产赠与的归属争议,到一方挥霍共同财产的维权困境,再到离婚冷静期的程序适用,家事纠纷中的法律盲区日益凸显。针对上述问题,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周达律师依据现行法律条文及司法裁判规则,系统梳理了婚姻家事领域的若干核心要点,供读者参考。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婚姻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之一。《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与之对应,《民法典》第1063条列明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
司法实践中,夫妻之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给予另一方,但离婚时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形较为常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一款确立了区别于普通赠与的特殊裁判规则。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需综合考量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不再允许给予方单方面行使任意撤销权。同时,随着互联网消费形态的多元化,一方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主播进行巨额打赏是否构成挥霍共同财产,成为新的争议焦点。该解释第六条对此作出明确否定性评价,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的,可以认定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无过错方可据此在不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下,依据《民法典》第1066条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在离婚时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主张对实施打赏的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责任分配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无过错方的财产安全。《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一条文在内容上确立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裁判实践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尤为关键。债权人仅须证明其与举债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且该债务发生在举债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人配偶主张该借贷并非夫妻共同债务的,须举证证明该借贷并非用于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此外,离婚冷静期制度亦需关注。《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该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程序,对于一方存在家暴、虐待、遗弃等情形的,受害者可通过诉讼程序离婚,无需受三十日冷静期的约束。
对于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与《婚姻法》第46条相比,《民法典》第1091条新增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将其他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损害赔偿范围,进一步完善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在确定具体数额时,将综合考量过错程度、过错方经济能力等因素予以酌定。
婚姻家事法律关系复杂,涉及财产分割、债务认定、子女抚养等多个维度,每一个细节都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周达律师,法律硕士背景,长期深耕合同债务纠纷、婚姻家庭及遗产继承纠纷等民商事领域,注重从立法精神、司法解释和判例实践中提炼裁判规则,为当事人提供精准的法律分析与策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