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王如僧律师,税务诉讼律师,原则上只办涉税案件,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前几天发了个微头条。

有网友咨询:卡贩子角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如何规避虚开风险呢?

对于这个问题,根据我的办案经历,我的想法如下:
一、这类案件,一旦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卡贩子往往就是打击的重点对象
司法机关理由如下:
1.卡贩子是专业干这个的职业犯,主观恶性最大。
2.卡贩子是垫资人,没有卡贩子,物流公司往往没法得逞。
3.卡贩子往往手上有好多个物流公司,涉案税款金额大。
4.这类案件往往会涉及到中某油、中某化的业务经理、片区经理、加油站长、财务高管……,这些人往往就是被卡贩子腐蚀的,甚至与卡贩子搭伙从中收取分成。
5.卡贩子从物流公司那里收了“开票费”,把卡交给刷卡人员回笼资金时,又从刷卡人员那里收了一笔“手续费”,赚的最多。
综上,虽然卡贩子虽然是“介绍他人虚开”,但往往会被认定为主犯。
另外,由于卡贩子的银行卡流水巨大,公安机关往往会认为这是一个大案、要案,可以在办理这个案件过程中扣押到天量的赃款,没收到巨额的违法所得,所以一旦被盯上,卡贩子就是一块让人垂涎欲滴的香馍馍。
二、这类案件,卡贩子无论怎么辩解,都不可能主观上不知情
根据我的经历,卡贩子到案之后,往往会辩解,我就是个买卖油卡的人,买卖油卡违法吗,不违法啊,怎么就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了呢?
公安往往会问:
1.那发票那里去了?
2.你觉得物流公司拿到发票是做什么用的呢?
3.油有没有用于物流公司的自有车辆,没有吧,但发票却被物流公司用于抵扣了,你认为这种行为合法吗?
4.你打了94万给物流公司,你从中某油、中某化那里拿到的油卡里,却有价值100万的油,这6万元是什么钱?
5.钱是你垫的,油是你刷的,票是你找中某油、中某化的人开的,物流公司只是借个名,出个壳,压根就没露过脸,你觉得中某油、中某化的油是卖给了你,还是卖给了物流公司呢?
面对这些灵魂拷问,卡贩子怎么回答呢?
这些问题都是硬伤来的,无论卡贩子怎么回答,都没法合理解释,因此卡贩子想从主观上不知情方面辩解,那是不可能成功的。
另外,这类案件,涉案人数众多,事实方面的问题,也很容易被司法机关查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因此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入手,也是不可能成功的。
三、这类案件,主要的辩点就是受票方与开票方之间是真实交易,受票方是采购带票,转售不开票,将物流公司的行为性质从虚开变成逃税。既然物流公司不是虚开,那卡贩子自然就不是介绍他人虚开。
1.物流公司与油品销售公司之间的合同是成立、有效的,并且已经履行了。
2.物流公司与油品销售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成立、有效与否,就看油品销售公司是否知道物流公司与卡贩子之间的内部约定,如果知道,那就是通谋虚伪表示行为;如果不知道,就叫单方虚伪表示行为。
3.物流公司与油品销售公司之间的交易,在民法上叫借名交易,不理解的话,可搜一下什么叫借名买房、借名贷款。
4.物流公司与油品销售公司之间没有资金回流,即购油款打到油品销售公司的公账之后,就到此为止了,没有回到物流公司的私账上。
四、这类案件司法机关认为属于虚开的理由。
通常如下:
1.物流公司在油品销售公司那里的开卡登记资料,譬如营业执照、一般纳税人证明、合同等,都是卡贩子去办的。
2.卡贩子垫资了,即购油款是卡贩子出的,不是物流公司出的,所以油是卡贩子买的,不是物流公司买的。
3.物流公司高买低卖了。譬如价税合计100万的油卡,94万就给了卡贩子,物流公司价格倒挂了,不符合做生意的常理,所以不是物流公司在买油。
4.物流公司基本上没见过油,只是借个名给卡贩子。
5.油不是交给物流公司,而是交给了卡贩子。
6.油不是用于物流公司的自有车辆,而是被随机的过路车辆消耗了。
7.很多物流公司的负责人、卡贩子,甚至油品销售公司的业务经理在做口供的时候,往往都会说,就是为了套取发票,物流公司与油品销售公司之间没有真实交易。
8.物流公司收到卡贩子打过来的钱,往往要加上几个点,再打给上游的油品销售公司,这几个点就是开票费。
9.就算物流公司与油品销售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有效,但是穿透法律形式,油品销售公司的货物实质上是销售给了卡贩子,所以票货分离了。
如果想要说服司法机关认定为逃税,而不是虚开,就要好好想想,如何解释清楚这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