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事纠纷的司法执行中,有一类案件并不涉及金钱给付,而是要求当事人履行某种行为。这类“非财产标的”执行,往往依赖双方配合、缺乏统一标准,容易受到现实条件和人为因素影响,甚至出现被执行人“想履行义务也履行不了”的尴尬局面。
近日,一起涉及双胞胎集团下属企业与全南现代牧业有限公司、江西朱美美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引发了业内广泛关注。
合资纠纷引发行为判决 被执行人想配合却难配合
事情要追溯到2005年。全南牧业成立,由朱美美农业的团队负责经营管理。2014年,朱美美农业接受了双胞胎集团下属江西双胞胎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经过多次增资,江西双胞胎公司持股42%,朱美美农业持股58%。
后来,双方合作出现裂痕。朱美美农业方面称,江西双胞胎公司利用其控制全南牧业经营管理系统之便,出现了重复支付货款、擅自调用大额资金、随意关停高管系统权限等情况。全南牧业随后停止使用双胞胎公司的管理系统。
2022年底,江西双胞胎公司向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美美农业移交全南牧业的财务资料、银行账户及印鉴,并要求全南牧业继续使用双胞胎公司的管理系统。
法院最终判决:朱美美农业继续履行《猪场合作及增资协议》,将相关财务资料、银行账户、印鉴移交给江西双胞胎公司;全南牧业继续使用双胞胎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管理电子系统和软件。
2024年2月,江西双胞胎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此,朱美美农业和全南牧业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判决所要求的都是非金钱类义务。对于移交财务资料、账户和印鉴,具体怎么移交、需要什么手续,本应与双胞胎方协商,但双方无法有效沟通。而对于“继续使用双胞胎公司管理系统”这一义务,则需要将全南牧业现有系统接入双胞胎方的系统,这绝非单方面能完成的事,必须双方共同讨论流程和细节,并由双胞胎方提供技术支持,否则客观上根本无法履行。
2025年2月28日,全南牧业通知召开董事会会议,准备讨论如何履行判决。江西双胞胎公司董事华某在回复函中表示拒绝参会。同年3月7日,全南牧业又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研讨判决履行方式。双胞胎公司的法务熊某杰在微信中回复:“判决不存在任何商讨空间,任何组织均无权商讨”,拒绝参会。
2025年3月13日,上高县人民法院以全南牧业、朱美美农业的法定代表人姜某伟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为由,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决定。
企业多次尝试配合履行 执行僵局仍未打破
2025年7月30日,全南牧业和朱美美农业向法院提交《关于配合履行判决的申请》,请求法院明确制定执行方案和标准,以便两家公司依法、准确地配合履行判决。
在无法与双胞胎方有效沟通的情况下,经上高县法院同意,朱美美农业于2025年9月11日向法院移交了全南牧业的财务资料、银行账户及印鉴。相关负责人认为,如果双胞胎方拒绝接收,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同日,全南牧业还向法院提交了管理系统使用说明,但相关负责人称双胞胎方同样不予接收。
2025年11月6日,朱美美农业向法院提交了《尽快执结并出具结案文书》的书面意见,表示公司已经履行了判决义务,请求法院尽快结案并出具相关文书。然而,法院并未结案,而是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认为被执行人涉嫌拒不履行判决罪。
姜某伟告诉记者,上高县公安局经过调查,已决定对“拒执罪”不予立案。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已用实际行动表明了履行判决的诚意。管理系统至今未能接入,是因为双胞胎方拒绝接收履行方案、拒绝进一步协商。朱美美农业和全南牧业没有阻碍执行的客观行为,法院不应继续对两家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相关主体更不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罪。
专家:法律权威与商业现实需平衡 执行标准亟待明晰
有法律专家认为,本案是国内商事领域“非财产标的执行”的典型案例。
与金钱债务不同,商事行为类执行具有很强的协作性和人身属性。法院判决只能明确应当履行的义务,却无法强制双方真正实现商业上的配合。当双方信任彻底破裂,强行推进协作型义务的执行,容易形成僵局。
专家表示,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协作型义务的履行边界、责任划分、阻却情形等,缺乏精准界定,容易出现权责倒置、过度追责的情况。处理此类案件,应当区分“主观拒不履行”与“客观履行不能”,清晰划分双方的过错责任。
专家认为,破解本案僵局有两条路径:一是双方彻底“分家”,通过股权转让实现一方退出,从而一揽子解决执行和诉讼纠纷;二是重建平等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财务、权限、关联交易监管制度,为系统使用和合作经营提供可行基础。
这起案件为资本市场的商事合作与司法执行敲响了警钟,商事判决与执行,尤其是涉及非财产行为的判决,必须在法律权威与商业现实之间寻求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