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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某石油化工公司被定性虚开发票,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公安机关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稽查局2025年第XX号送达公告盘锦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稽查局2025年第XX号送达公告

盘锦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1100XXXXXXXXXX):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陈述权申辩权告知适用)》(盘税稽通〔2025〕XX号),文书内容如下:

盘锦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1100XXXXXXXXXX):事由:拟认定你公司于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存在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税务处理。

一、违法事实

盘锦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17年5月24日向海南XX泰实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组,发票代码:2100163130,发票号码:04069699、04069700、04069701,品名:有机热载体L-QD330,金额合计2314678.88元,税额合计393495.40元,价税合计2708174.28元,已由国家税务总局海X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认定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发票流情况

经查,你公司2019年3月已经注销,检查人员无法联系到实际经营者,无法取得你公司账簿、记账凭证等会计资料,经到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盘锦XX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调取你公司2017年度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销明细和2017年5月增值税申报表,你公司2017年5月24日向海南XX泰实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组,发票代码:2100163130,发票号码:04069699、04069700、04069701,品名:有机热载体L-QD330,金额合计2314678.88元,税额合计393495.40元,价税合计2708174.28元,并已于2017年6月3日进行纳税申报。

2、资金流情况

经查,你公司银行存款账户资金流水明细以及海南XX泰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资金流水明细,均未发现你公司与海南XX泰实业有限公司有资金往来,你公司存在虚假现金交易或大宗交易未付款行为。

3、运输流情况

经查,你公司上下游企业发票明细均未发现有运费发票入账。

4、验证及其他情况

经海X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协查资料及广西XX市公安局相关讯问笔录证实,海南XX泰实业有限公司不具备生产经营能力,虚假注册生产经营地址,实控人和相关人员已被刑事拘留,承认为空壳公司,承认没有真实业务发生。

综上,你公司上述业务无运输费用,存在虚假现金交易或大宗交易未付款行为,并且海南XX泰实业有限公司为空壳公司,虚假注册生产经营地址,没有真实业务发生,属于虚开发票。

二、拟处罚意见及依据

(一)定性虚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盘锦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给海南XX泰实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组,发票代码:2100163130,发票号码:04069699、04069700、04069701,品名:有机热载体L-QD330,金额合计2314678.88元,税额合计393495.40元,价税合计2708174.28元,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二)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已办理了公司注销手续,企业状态为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之规定,由于你公司已注销,其法人资格消灭,权利义务终止,建议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构成犯罪,依法移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之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机关。

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陈述权申辩权告知适用)》(盘税稽通〔2025〕XX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陈述权申辩权告知适用)》(盘税稽通〔2025〕XX)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11月6日

税与罚短评:

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发生在2017年5月24日,距今已8年多(未写明什么时候立案人),虚开的税额为393495.40元。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是,案例中,却是依据《民法典》第五十九条规定,建议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简称《规定》)。《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024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已调整至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但是,案例中,却还是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此外,《发票管理办法》也于2023年7月20日进行了修订,原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原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五条。

那么,移送公安机关后,会怎么处理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第八十七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额393495.40元,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档次,其刑事追诉时效应为经过五年。现该虚开行为已距今8年多,已过了刑事追诉时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应当撤销案件。

但是,如果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会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为:

(1)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2)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十年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因此,对于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则本案没有超过刑事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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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