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概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的十年过渡期,目的是为了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但在实践运作中,由于养老金的计算规则欠平衡,如:计发基数、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新老办法对比不够平衡,以及职业年金的设置等因素,因时间的推移而出现了早晚退休之间阶梯式断崖落差,引发了机关事业单位“老人”和早退“中人”两大群体的强烈不满。如何优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化解不同群体养老待遇的差距,全国人大常委郑功成教授指出,基本养老保险追求社会公平,提出“补低扶弱”的补差措施。本文依据郑功成教授“补低扶弱”的原则,提出化解养老待遇补差的“倒推机制”,目的是希望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稳妥推进优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昨天写了篇“对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待遇补差倒推机制建议”的文章,总感觉好像还缺点什么,思来想去,觉得还是对化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补差机制的问题欠具体化,因此,想再就如何精准化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巨差问题的倒推机制作一个深入一步的探究。
为什么要建议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巨差的倒推机制?
因为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改革,核心目标是破除双轨制、实现制度并轨、平稳过渡、待遇合理衔接,确保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总体平衡,不出现断崖式下降,维护参保人员合理预期。
按照制度设计,改革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方法,设置10年过渡期(2014年10月——2024年9月),通过新老办法对比,保低限高,确保平稳衔接。
但在实践运行中,在养老金制度并轨改革的十年过渡期,虽然初衷是为了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但在养老金计算方法上,包括计发基数、实际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新老办法对比还有职业年金的设置等方面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因而导致十年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明显出现了一年一个梯级的奇特现象。不是平稳过渡与合理衔接,而是成了阶梯式落差现象,既不平稳,也不合理,有悖于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初衷。正是因为它呈阶梯式落差,因此,要想对“老人”和早退“中人”进行养老待遇补差,就只有采用养老待遇补差的倒推机制,才能精准地化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巨额差距的难题。
要实施养老待遇补差的倒推机制,必须要弄清楚几个与之相关的问题:

一、为什么要提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待遇补差的问题
理由很简单,因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本质上是由国家财政兜底保障的社会保障待遇,无论是改革前还是改革后,经费来源均以财政保障为主,与市场化商业保险有本质上的区别。2014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本质是将原财政直接计发的待遇,改变为按养老保险缴费核算待遇的制度模式,并未改变财政保障的基本属性。因此,改革前后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应总体平衡、合理衔接,不能因退休时间节点不同,出现待遇的断崖式落差,更不能形成“早退吃亏、晚退占便宜”的不合理格局。
二、当前养老待遇计发存在的突出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设置了十年过渡期(2014年10月——2024年9月),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现在过渡期结束后,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与改革初衷不完全一致的问题。集中表现为:
1、按退休时间形成了“阶梯式落差”
同等工龄、同等职级、同等贡献人员,仅因退休年份不同,待遇差距明显拉大,部分地区差异较为突出,群众形象地概括为“三分法、十梯级”,即老人、中人、新人三类群体,在十年过渡期内形成阶梯式待遇差异,早退晚退待遇差距明显。
2、“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被简单化、绝对化
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在2014年10月前均未视同年限,无实际缴费。简单以实际缴费年限和缴费额解释和拉开差距,忽视了视同缴费年限的历史贡献,也偏离了“按劳分配、注重贡献”的基本原则。
3、计发基数、缴费指数、新老办法对比不够均衡
部分地区计发基数增长较快、新办法待遇增长明显快于老办法,导致早期退休人员与后期退休人员待遇差距持续扩大;各地核算口径不完全统一,执行尺度存在差异,进一步加剧了群体间的不平衡。
4、片面理解晚退养老金高是发展红利的错误认知
社会发展的红利应是人人平等共享,而非少数人的专利。有人诡辩晚退休人员拿高养老金是享受社会经济发展的红利,认为早退人员退休时已经享受了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红利,这种认知是完全错误的。社会在前进,每个人都是随着社会的前进而前进,人们享受的社会经济发展红利同样是随社会发展而同步提高。如果只有晚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必然导致早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落差产生。
5、缺乏对和“老人”和早退“中人”的补低扶弱机制
改革前退休的“老人”,过渡期早期退休的“中人”,待遇相对偏低,未能充分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与同期同条件晚退休人员形成不合理对比,成为基层反映较为集中的诉求。

三、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理性认识
“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是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但在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过渡期内,不能机械套用、绝对化理解。道理很简单:
一是前提不同不可简单对比。2014年10月才启动实际缴费,早期退休人员客观上无法形成更长缴费年限和更多缴费金额,不能因此认定其“贡献小、待遇低”。
二是分配依据应回归贡献与工龄两大方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待遇,根本上应与工作年限、岗位职责、历史贡献挂钩,而不是单纯由退休时间的早晚决定。
三是制度过渡需要特殊平衡。十年过渡期是制度的转换期,不是完全市场化的缴费期,简单套用企业完全缴费积累模式,忽视历史沿革与政策承诺,因而导致造成养老待遇的分配不公。
因此,在并轨改革过渡期结束后,有必要通过优化核算规则,建立倒推平衡机制,修正养老待遇的不合理差距。

四、建议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补差的倒推机制,化解养老待遇的差距
这不仅关系到所有退休人员的根本利益,也影响到在职人员及整个社会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公信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教授指出,基本养老保险追求社会公平,应是“雪中送炭”,而非“锦上添花”,应着力“补低扶弱”。要落实这一导向,建议从四个方面进行优化完善:
(一)重塑核算规则,实现科学公平
1、全面梳理新老办法对比、视同缴费指数、实际缴费指数、计发基数以及职业年金等关键参数,统一核定标准,减少地区差异和自由裁量。
2、落实“保低限高”,对计发基数增长过快、待遇差距过大的情形进行合理调控,确保同类人员的养老待遇大体平衡。
3、以工龄、职级、贡献为核心依据,淡化单纯“退休时间决定退休待遇”的倾向,让养老保险制度回归公平正义与政策初衷。
(二)建立退休年限与工龄相结合的待遇倒推机制
1、确定基准参照
以过渡期内相对合理的时点同类人员待遇为基准,形成统一标尺,对早期退休人员实行倒推平衡 。
2、按退休年限剃度平衡
以待遇较高的年份为基准,对早期退休年份实行适度平衡调整,退休越早,调整倾斜逐年提高。
可按年度设置平衡系数,例如:以2024年为基准,逐年往后倒推,依次为2023、2022、……2014年依次适度提高倾斜比例,2014年以前退休人员执行统一平衡标准。
3、重点补低扶弱
优先保障“老人”和过渡期早退“中人”,对明显待遇偏低人员实行待遇补差,逐步缩小不合理差距。
4、对2014年——2015年退休、待遇明显偏低的“中人”参照同期合理水平予以衔接理顺,确保不降低、不吃亏。
(三)统一政策框架,规范全国执行口径
1、由人社部、财政部制定全国相对统一的核算规则、调整幅度和平衡办法,确保政策尺度基本一致。
2、强化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支撑,统一基金调度、财政分担、待遇调整机制,提高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3、规范地方执行行为,防止政策碎片化、口径随意化,稳定社会预期。
(四)补齐历史欠账,建立常态化调整机制
1、对“老人”历史欠账予以理顺兑现,对“中人”过渡期待遇足额核算、全面落实,不挂账,不悬空。
2、将倒推平衡思路融入年度养老金调整,在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基础上,对退休早、待遇偏低人员加大倾斜调整力度,逐步消化历史落差。
3、建立兼顾公平与效率、历史与现实的常态化调整机制,让养老金真正回归互助共济、保障基本、促进公平的本质。
五、结语
养老公平事关千万家庭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与制度公信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改革,目的是促进公平,而非制造新的不公 。
在十年过渡期结束后,优化养老待遇倒推机制,重塑核算规则、统一政策口径、建立平衡机制、补低扶弱兜底,既是回应群众呼声,也是回归改革初心的必然选择。
只有坚持公平导向、贡献导向、稳定导向,切实理顺新老办法的待遇关系,缩小不合理差距,才能让每一位为国家和社会奉献一生的退休人员都有稳定、可靠、有尊严的晚年生活,真正守住民生底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