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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类危险品中符合空运条件的品类及操作要点

第九类危险品作为杂项危险物质与物品,涵盖范围广泛,但并非所有品类均可通过航空运输。货物是否具备空运资格,需依据《国际航空

第九类危险品作为杂项危险物质与物品,涵盖范围广泛,但并非所有品类均可通过航空运输。货物是否具备空运资格,需依据《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危险品规则》的分类标准、包装规范以及相关资质文件综合判断。下文将系统梳理可空运的常见品类及其核心要求。

一、允许空运的主要品类

锂电池及相关设备:包括锂离子电池(UN3480)、锂金属电池(UN3090),以及装有上述电池的设备(UN3481、UN3091),是目前第九类危险品中空运量较大的类别。

强磁性物质:如符合UN2807分类的强磁性物品,须通过专业磁性检测,确保其磁场强度在航空安全允许范围内。

干冰:作为制冷剂使用的固态二氧化碳(UN1845),必须在货运文件中标明干冰净重,并满足机舱通风要求。

环境有害物质:属于UN3077类别的物质,包括部分化学品或废弃物,需提供环境危害性鉴定报告。

其他第九类杂项物品:如非制冷用途的固态二氧化碳、部分高温条件下稳定的物质等,须经专业机构进行航空运输条件鉴别,确认其运输安全性。

二、空运必备条件

有效的鉴定文件:应由具备CNAS资质的实验室出具《航空运输条件鉴别报告书》,确认货物属于准运范围,且不存在航空禁运情形。

合规包装:必须使用经联合国认证的危险品包装,并依据货物特性采取防漏、防震、密封等措施,包装外标识应清晰完整。

完整的随附文件:包括中英文安全数据表、航空运输鉴定报告、危险货物包装证明(如适用)、商业发票及装箱单等,所有文件信息须保持一致。

遵守承运方规定:各航空公司对第九类危险品的接收政策存在差异,托运前需与航空公司或其授权代理确认具体舱位安排与运输限制。

三、禁止空运的情形

未能提供有效的航空运输鉴定报告,或报告结论为禁止空运。

货物实际具有易燃、易爆或强腐蚀性等IATA规则明令禁止的空运风险。

包装未达UN认证标准,或外标识存在错误、缺失等情形,无法确保运输安全。

货物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航空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范畴,或未取得必要的出口许可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