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博白县径口镇村民秦永忠的经历,源于一场林地权属纠纷,最终卷入刑事诉讼程序。这位年近七旬的老人,曾作为博白县径口镇旺垌村上村队林地纠纷的代理人,为集体与个人合法权益通过信访途径反映诉求,2019年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梳理该案相关卷宗材料可见,这起由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个案,在司法程序规范性、证据采信、赔偿标准等方面存在争议,使得原本应通过法治途径化解的矛盾,成为当事人维权过程中的难点。
故事的起点,是一块面积约330亩的林地权属争议。上世纪60年代“四固定”时期,涉案林地被固定给上村队所有,1967年经协议划拨给博白林场经营。2016年,博白县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将林地确权给博白林场,玉林市政府复议维持该决定,法院一审、二审亦判决支持政府决定。但上村队村民始终不服,认为林地权属来源认定不清,持续申诉维权,秦永忠作为村民代表与代理人,由此踏上了信访之路。
令村民们意外的是,维权诉求尚未得到彻底解决,秦永忠便因信访相关行为被刑事立案。2017年,秦永忠因多次进京信访被立案侦查,2019年被博白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刑罚。法院认定其“在信访问题已获处理的情况下,仍多次重复信访,向政府劝返工作人员索取钱财,情节严重”。对于这一判决,当事人及村民对其中的事实认定与司法程序规范性存有不同意见。
信访行为与刑事追责的边界之争:“劝返款项”的性质认定分歧法院定罪的核心依据,是秦永忠先后收取政府工作人员支付的5800元、2600元等款项。但秦永忠始终坚称,这些款项并非他威胁索要,而是政府工作人员为完成劝返任务,主动支付的土地补偿款或信访交通费。这一说法,与证人证言形成了微妙的呼应。
卷宗材料显示,镇政府干部朱海东、陈振辉等证人在证言中,提及“迫于劝返压力”“为了将其顺利劝返”等相关表述。秦永忠一方认为,上述款项并非其通过胁迫手段获取,而是政府工作人员为推进劝返工作主动支付;而法院则认定该行为构成“索取”。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博白县检察院曾出具《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明确认定秦永忠因交通事故向他人索要5000元赔偿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双方在交警在场情况下协商一致”。对于同类协商收款行为,不同场景下的法律认定差异,成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
秦永忠的信访诉求存在具体指向,并非无正当理由。其核心诉求包括三方面:一是林地权属争议相关的集体利益;二是自身被错误刑事拘留后的国家赔偿;三是承包地被占用后的合理补偿问题。其中,林地纠纷案虽经多级司法裁判,但村民集体仍在通过合法途径申诉,核心矛盾尚未完全化解;国家赔偿方面,秦永忠与另一位当事人陈国汉曾被博白县公安局错误羁押38天,秦永忠获赔9837.82元人身自由赔偿金及1000元精神抚慰金,陈国汉获赔12207元,两者存在近2300元差额,且精神抚慰金标准差异未得到明确解释。上村队现任村民委员会主任何家谋表示:“如果赔偿公正、纠纷解决,谁愿意反复信访?”这一表述也反映出当事人持续维权的核心动因。
司法程序的规范性探讨:一审审限与二审补充侦查的争议相较于事实认定的分歧,该案司法程序的规范性问题同样受到关注,而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一审审限一般为2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秦永忠案一审于2018年4月立案,2019年5月宣判,历时13个月,超出法定审限近10个月。其间,虽经玉林中院批准延长3个月审限,但两次补充侦查的操作引发争议。此外,二审阶段法院以“检察机关建议补充侦查”为由延期审理,而《刑诉法》未赋予二审阶段补充侦查的权力,二审核心职能应为审查一审事实与法律适用。该程序安排导致二审审限长达近5个月,且未依法报请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批准,当事人认为其及时审判权受到影响。
证据采信的规范性也存在争议。该案定罪的关键证人如李忠、朱海东、陈家林等,均为径口镇政府干部,而这些人员正是秦永忠信访投诉的对象,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根据《刑诉法解释》第88条规定,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需谨慎采信,且不得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但在本案中,上述利害关系人的陈述被作为认定“索取钱财”的核心证据,这一证据采信方式引发当事人对裁判公正性的质疑。
同类行为的司法认定差异:前后法律评价的争议本案中,司法机关对同类行为的前后认定差异引发关注。2015年,博白县检察院针对秦永忠因交通事故索要赔偿一事,明确作出“不构成犯罪”的认定,理由是纠纷系民事协商所致;2017年,针对秦永忠与政府工作人员之间的协商收款行为,却以寻衅滋事罪立案追责。同一主体的同类行为,在无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出现不同的司法评价,这一差异让当事人及公众对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产生疑问。
此外,秦永忠曾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38天,后被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获得国家赔偿。但该赔偿决定存在争议——玉林市公安局维持了博白县公安局的赔偿决定,却未对秦永忠与陈国汉同等羁押期限、不同赔偿金额的问题作出合理解释。这一差异成为秦永忠持续信访的重要原因,也让当事人认为其申诉具有正当性,而非法院认定的“无事生非”。
如今,秦永忠已刑满释放,但其与上村队村民仍在通过合法途径推进维权。他们认为,林地纠纷的核心问题未解决,司法程序中的争议未厘清,相关诉求仍需得到回应。何家谋(旺垌村上村队法定代表人、村民委员会主任,亦是委托秦永忠代为诉讼的委托人)手持申诉材料表示:“我们希望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只是想得到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
秦永忠案折射出基层矛盾化解过程中的复杂问题,也凸显了司法程序规范对维护公正的重要意义,以及普通民众依法维权的现实诉求。当前,法治社会建设倡导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申诉权。据悉,上村队村民已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相关申诉材料,请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这场源于林地权属的纠纷能否通过法治途径得到终局化解,相关司法争议能否得到妥善厘清,后续进展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