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团队保险理赔律师何帆、陈伟成功代理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王XX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重疾险。后病理诊断为:(甲状腺右叶及峡部)符合恶性潜能未定的(交界性)甲状腺嗜酸细胞腺瘤。保险公司认为甲状腺嗜酸性肿瘤非恶性肿瘤,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故未正式受理王XX的申请。王XX找到了我们保险理赔律师团队,保险律师何帆、陈伟经过研讨并作为王XX的代理律师,提出了非常专业的保险理赔代理意见,最终获得了法院的理赔支持。
案情介绍:
2023年2月,王XX入住江苏省人民医院进行甲状腺右叶及峡部切除术+左叶结节切除术。江苏省人民医院于 2023年2月 出具《出院记录》,载明:出院诊断为(右叶)甲状腺肿瘤(嗜酸细胞肿瘤),此后,江苏省人民医院就王XX的甲状腺右叶及峡部送检标本出具《术中快速转常规病理检查报告单》,病理诊断为:(甲状腺右叶及峡部)符合恶性潜能未定的(交界性)甲状腺嗜酸细胞腺瘤。随后,原告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拒赔。
1.肿瘤分为三种:恶性、良性、交界性。交界性肿瘤系良性肿瘤与恶性肿瘤之间的一个中间状态,具有不确定性,即有可能发展成恶性肿瘤,也有可能不会发展成恶性肿瘤。王XX所患肿瘤(右叶)甲状腺肿瘤(嗜酸细胞肿瘤)属于恶性潜能未定的(交界性)甲状腺嗜酸细胞腺瘤。
3.当被保险人符合合同约定的某种条件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是对保险责任的约定而非是责任免除的约定。案涉保险合同约定当被保险人所患肿瘤符合“恶性”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这是对保险责任的约定。而被保险人所患肿瘤为“交界性”,不是“恶性”,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XX江苏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XX理赔款 10 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 2300 元,由XX江苏分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