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不同未结算情形的付款认定需区分处理:
1、竣工未验收且未使用的,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提交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视为验收合格,发包人不得以此阻却付款诉权,质量争议可另案处理。
2、竣工未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的,视为发包人认可工程质量,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外,发包人以质量问题拒付价款的,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可主张付款。
3、《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按约付款,前述情形均符合付款的实质条件,仅需明确结算依据即可。
承包人主张价款维权路径承包人需依托法定规则主张价款,同时完备证据链,具体要点如下:
1、恶意拖延结算的,发包人不正当阻止结算付款条件成就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视为条件已成就,承包人可起诉主张价款,同步要求按送审文件结算(有逾期默认约定时)。
2、需完备核心证据,包括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施工签证单、工程量清单、催款函及送达记录,已使用工程需留存使用痕迹佐证,确保主张有充分依据。
3、《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赋予承包人价款优先受偿权,主张价款时可同步主张就工程折价或拍卖款优先受偿,强化权益保障。
结语:
竣工未结算不构成发包人拒付理由,承包人可依《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张权利,恶意拖延结算视为付款条件成就,同时需完备证据链,必要时同步主张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