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主权“冻结”台面下的争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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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是地球上最后一个被发现且无固定居民的大陆,其主权问题长期引发各国争论。自南极被发现后,多国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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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是地球上最后一个被发现且无固定居民的大陆,其主权问题长期引发各国争论。自南极被发现后,多国先后根据“扇形法则”提出主权要求,范围重叠且争执不断,美、苏声明保留提要求权利,这些主张也遭未提主权国家反对,期间南极政治关系紧张,英阿甚至发生冲突。1959年,12国签署《南极条约》,主张冻结领土主权要求,各国转而通过建考察站占地并争夺资源,期间相对和平稳定,一系列保护南极资源的国际条约诞生。但《南极条约》存在漏洞,缔约国利用漏洞绕开义务继续主张权利,多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提出大陆架划界申请,在主权冻结背景下再次掀起“资源大战”。
国家建立的核心在于主权,而主权以领土为基础。主权在内体现为政府的最高权威,对外则是国家的独立人格;若无领土,主权便无从存在。领土是国家最基本、最直观的特征,领土主权意味着国家在其疆域内享有排他性支配权。《奥本海国际法》指出,历史上绝大多数战争和国际争端都源于领土纷争,因为各国都试图排他性地控制特定区域。南极因其丰富的生物、矿产、油气及淡水资源成为争议焦点,各国虽无法定属地,却纷纷以科研名义建立常驻科考站,通过“制造”常驻人口来强化主权存在感。随着全球资源竞争加剧,南极主权之争将愈发激烈,并以更复杂、隐蔽的形式持续存在。
现行的《南极条约体系》是南极法律的核心,目前有54个缔约国,涵盖全球主要经济体。条约确立了南极和平利用和科学研究原则,第4条“冻结”领土主张,却未解决主权归属,仅通过搁置争议维持稳定。此后,《保护南极动植物协议》《保护南极海豹公约》《保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公约》及《南极环境保护议定书》等陆续签订,其中议定书规定2048年前禁止矿产开发,使资源争议暂缓。《南极条约体系》由140余项协定组成,是南极法律制度的主要框架,协商会议为核心决策机制。虽条约名义上开放,但协商国资格门槛高,仅有科研能力国家可参与,造成隐性排他性,引起发展中国家批评。
国际法中领土取得主要有先占、时效、征服、添附和割让五种方式,但南极因地理位置和争端现实,后四种方式均不适用,各国多以“先占”主张南极领土主权。先占需针对无主地且有效占领,南极无土著居民,特征接近无主地,但发展中国家认为其是“共有物”或“人类共同继承遗产”。有效占领程度因被占无主地具体情况而异,对南极这类无主地,一般占有行为即可。各国主张“先占”时还常辅以“扇形原则”扩大占有面积,不过该原则是连续性和毗连性原则的变体,早已被否定,虽各国对南极主权主张理由多样、划界方法复杂,但因遭其他国家反对,无法形成有约束力的国际习惯,不具国际法依据。
无论南极划界方法设计得多精妙,都无法弥补法律依据缺失的问题,绕开合法性论证的划界至多只是增加影响的政治手段,没有法律效力。南极主权主张中,最具法律性的争议是以“先占”为由的主张,而目前不少国家已对南极达到“有效控制”。当下,真正决定南极归属的核心问题是对南极性质的认定,即“无主地”主张与“人类共同继承遗产”主张之争。当前国际法理论和相关实践无法明确“人类共同继承遗产”概念的合法性和适用范畴,且协商国激烈反对,该理论适用于南极的可能性很小。不过,它在客观上与“无主地”说相互牵制,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南极主权“冻结”原则的理论基础,利于该原则持续化。
随着人类在南极活动愈发深入,南极事务管理权问题在主权冻结现状下更具现实紧迫性。协商国集团依据《南极条约》行使南极事务管理权,各相关国家也规范管理自身南极活动,二者存在协调衔接问题。联合国往往被发展中国家当作介入南极事务管理的平台。同时,主权“冻结”使管辖权归属不明,但各国都不愿放弃对管理权的争夺。可以预见,南极事务管理权将成为南极主权问题新的表现形式,在“冻结”原则持续过程中发挥更重要作用。我国兼具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与协商国双重身份,只有正确认识并充分利用这一身份,积极参与南极事务管理,才能真正维护我国在南极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