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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为了一点“好处费”,他竟成了罪犯的“帮凶”

只要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忙转下钱,就能轻松获得“好处费”,世上真有这种“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吗?近日,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以苏某甲

只要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忙转下钱,就能轻松获得“好处费”,世上真有这种“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吗?

近日,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以苏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判处苏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苏某甲在福建经营一家餐馆,苏某乙是餐馆的常客,一来二去,二人相熟便加了微信好友。2024年6月,苏某甲从福建回到桐梓,苏某乙通过微信联系苏某甲,告知苏某甲其银行卡因为赌博被冻结,希望能借用苏某甲的银行卡来为自己转网络赌博的钱,苏某乙则会支付苏某甲“好处费”,苏某甲表示同意,遂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苏某乙。当日,苏某甲的银行账户入账10万元,其根据苏某乙的指示向指定的二维码扫码支付1988元,并于次日通过银行柜台取现9.5万元后交予苏某乙,苏某甲非法获利3012元。经核实,该笔10万元的资金系电信诈骗被害人曾某某转入。

检察机关受理本案后,对案件事实、证据链条及法律适用展开全面审查。经审查认定,苏某甲明知系违法犯罪资金,仍将其个人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资金结算并帮助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新类型层出不穷,严重妨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全稳定。该类犯罪通常以“利用银行账户转账,轻松获取高额报酬”为诱饵,招募人员提供银行卡、支付宝等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账户,帮助接收并转移电信网络犯罪所得的赃款。

广大群众要提升法律意识,切莫因贪图蝇头小利,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桐梓微检院供稿:明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