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1期甲状腺癌,到底算不算"大病"
王男士今年42岁,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2021年单位组织体检,他顺便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30万,当时保险业务员指着合同说:“您看甲状腺癌属于重大疾病,要是得了就赔30万,"
去年体检的时候,医生摸着他脖子说:“这个结节有点硬,做个穿刺检查一下吧,”检查结果出来,是甲状腺乳头状癌,病理分期是T1期,医生说:“发现得早,割掉就没什么事,不过得一辈子吃优甲乐,"
术后他去办理理赔,保险公司拿出附加条款说道:“你这T1期属于Ⅰ期,按照轻症赔付两成,也就是6万,”王先生把保单翻了好几遍,主条款上明明写着“甲状腺癌属于重疾”,但附加条款中的分期限制,他压根没想到会有人提出这个问题。
“我得的也是癌症,一刀下去脖子留疤,以后还得天天吃药,怎么就成轻症了?”他越想越生气
要弄明白这件事,得先说说甲状腺癌的分期是怎么回事,
甲状腺癌里,乳头状癌是最常见的,占了七八成,医生给癌症分期用的是TNM标准:T代表肿瘤大小,T1期是肿瘤最大直径不超过2公分,还在甲状腺里,没向外扩散。

说白了T1期看起来“轻”是因为现在体检做得好,发现得早,不是这病本身不严重,就像小火苗刚出现就被扑灭了,你不能说这不是火灾吧?
可保险公司并不这样想,它在条款里偷偷地加上了“Ⅰ期按轻症给付”的内容把早期甲状腺癌从“重疾”的范围里给剔除掉了,这就好比你买了一份家财险,保险单上明明白白写着“火灾赔全额”,可到了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却说“小火苗不算火灾,只能赔付20%”——这难道不是一种欺骗行为吗?
附加条款"偷偷改规矩",法律不答应
我处理过很多甲状腺癌理赔的案例,保险公司那种“主条款说重疾,附加条款限制分期”的把戏早就被看穿了,从法律角度来讲,这类条款很可能不生效。
《保险法》里有规定,保险公司拟定的格式条款,如果有减轻自己责任、限制投保人权益的内容,得用加粗、下划线这些显眼的方式标出来,还得跟投保人说清楚,要是没这么做,那这个条款就没用了
王君的保险单中,主条款明确写着“甲状腺癌属于重大疾病”,而分期限定藏于一堆小字的附加条款里,既未加粗也未标红,保险公司无法拿出证据证明曾向王君告知“T1期算轻症,只能赔6万”,在此情形下,法院通常会判定这附加条款无效,那就得按照主条款赔付30万。
为啥?因为重疾险保障的是患癌症有保障,不是只有晚期癌症才保障,保险公司要是想少赔钱,就得把限制条件明明白白说出来,可不能玩主条款吹牛皮、附加条款设陷阱那套。
为啥有人T1期只赔6万,法院还支持,
但是有一点要说明白:不是所有按轻症赔付的T1期案件,保险公司都没有道理,我之前遇到一位李女士,情况就不一样。
在李女士的保单之中,“甲状腺癌Ⅰ期按轻症赔”这句话于“特别约定”里单独被加粗,投保单上有她手写的“已阅读并知晓所有条款”,保险公司有录音,证实业务员当时称:“早期甲状腺癌只可赔20%,你知道不”,李女士当时回应“晓得,。
末尾法院说:“既然条款写得清楚,李女士也确认了,那就得按约定来做,。
看看这两个案件的区别就在于“明不明了”,王先生的保险公司搞了“暗箱操作”,而李女士的保险公司则把规则清清楚楚地列出来,遇到这类情况,首先得看看保单里的条款有没有把这些内容明确写出来,接下来再想想投保时有没有跟你讲清楚这些限制。
甲状腺癌申请理赔时,最让人发怵的便是那些“文字游戏”,T1期、Ⅰ期、轻微病症、严重病症这类词汇能把人搞晕乎,就更不用说从一大堆条款里找保险公司的漏洞。
我为啥能帮上忙,
一方面我略知医学知识,能看懂病理报告中分期的含义,知晓T1期虽属早期,但本质仍为恶性肿瘤;另一方面,我于法院参与过诸多保险案的审理,清楚法官审理此类案子,最为看重的是“保险公司是否将限制条件讲清楚”;并且我担任过保险公司的法律顾问,很清楚它们如何在条款里设陷阱——哪些字词是故意模糊的,哪些条款未履行说明义务,一眼便能察觉。
给大家讲一讲:要是碰到甲状腺癌理赔被拒绝的状况,可别着急就觉得自己运气不佳,先去查看保单里的主条款以及附加条款是怎样写的,瞧瞧有没有清楚地标明分期限制这类的内容,接着再回想一下投保的时候有没有人给你讲解过这些规定,很多时候并不是你没有理,而是你没弄明白那些复杂的条款。
若你也遭遇类似之事,手持病理报告与保单,不知如何是好,可来与我讲,我帮你查看条款中有无陷阱,分析保险公司是否有理——买保险是为安心,真生病时,总得有人助你拿回应得保障,不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