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规定:个人携带、邮寄进境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的,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个人携带、邮寄进境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超过20盘但不超过100盘的,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超过3套但不超过10套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规定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予以征税放行。个人携带、邮寄进境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超过100盘的,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海关对全部音像制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详见下表:

二、罪名及分析
走私犯罪分子针对上述海关监管政策,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音像制品,伪报贸易方式为个人物品申报进境后在国内销售牟利。《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故此,音像制品系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根据上述规定,走私音像制品进境涉嫌的罪名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三、案例评析:李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
1.案情简介
2018年至2025年1月,李某明知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进口活动,仍通过韩国“一百帮”网站大量采购电影碟片等音像制品,将本应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上述音像制品伪报成个人自用物品通过快递方式邮寄进境,后通过闲鱼等平台在境内销售牟利。经查,李某以上述方式进口音像制品价值人民币945461.87元。
2025年1月14日,李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一审期间,李某向法院预缴罚金8.5万元,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
2.律师分析
李某违反国家对进口货物的监管规定,未经许可,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入境,价值共计94万余元,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涉案货物价值94万余元,故李某面临的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考虑到李某自愿认罪认罚,预缴罚金、退缴违法所得,法院决定对李某从轻处罚。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
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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