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创与挂靠:一份合规经营的企业根基
河南洛阳伊川县平等乡的常某,于1985年创办洛阳市伊川县某方石油化工厂,为该企业的创办者与主要经营者。1986年,为理顺行政业务关系,化工厂与伊川县第二工业局签订《协议书》,确立挂靠关系——协议明确化工厂归属二工局、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同时明确双方权责,其中乙方(化工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这份协议经政府批复确认:伊川县相关部门办公室印发《批复》,同意化工厂归属二工局,管理办法按协议执行,批复还抄送县计委、平等乡政府等单位。企业亦依法完成税务登记,1993年11月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显示,企业经济性质为集体,主营液体石腊,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发证机关为国家税务机关监制,同期核发的《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营业执照均载明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常某,经营范围为液体石蜡,进一步佐证企业合法经营资质。
经营中,常某按照协议执行,按时向二工局交管理费、报财务表,还招收43名待业青年缓解地方就业压力。《洛阳市伊川县某方石油化工厂资产交接表》记载,企业土建部分964099元、低值易耗品19730元、主项合计总资产7125504元,这些资产是其多年经营成果。常某1965年3月应征入伍,1971年退出现役,退伍后投身创业,始终以合规为经营底线。可见,1986年的挂靠是双方自愿、权责明确的合作,企业实际由常某负责运营。
二、企业转让背景:未被企业方知情的转让决策
1997年,相关部门就企业后续安排召开会议进行协调。当年4月17日下午,县级负责同志在平等乡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及属地负责同志专题研究企业转让事宜,专题研究化工厂转让事宜,会后形成《关于转让平等某方石油化工厂协调会会议纪要》,主要内容是将化工厂“转让给平等乡某茂公司经营”。
纪要明确:资产清理移交由二工局与某茂公司负责,各个相关部门四方监督,移交问题由二工局解决;债务方面,某茂公司经营后,银行欠息挂账至1997年底,1998-2000年按本金利息50%付息(当年10月起每月付三分之一),2001年起全额付息;若某茂公司无法经营,化工厂交还二工局,贷款清偿由法律部门处理,且某茂公司需保障企业保值增值、不得转包,新增值份额(除土地)归其所有。
需要说明的是,此次会议及形成的纪要,未涉及企业实际经营方常某参与——参会名单中无他或原企业创办者,与1986年《协议书》中明确的“自主经营”原则存在差异。此前的1997年4月8日,平等乡相关人员曾就企业交接事宜与常某进行沟通;此次企业转让过程中,相关资产账面记录为712余万元,按照同期市场评估价值折算,涉及资产价值约2230万元。同时,《洛阳市伊川县某方石油化工厂资产交接表》(乡长签字盖章)记载企业资产为712万元,该资产在实际经营中形成。企业被转让给第三方时,常某未参与相关决策过程。
三、维权过程:围绕企业相关事宜的长年努力
1997年企业被转让后,常某曾就此事与多方沟通。他认为自己作为企业创办者,在未参与决策的情况下资产被转让,其权益受到影响,多年来,常某就相关企业转让事宜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期间通过信访、行政复议等合法渠道主张权益。2023年,其信访复查申请由伊川县相关部门依法受理;此前,他也曾依法收到有关行政复议程序的告知。在整个维权过程中,常某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曾受到个别不当行为的干扰。相关问题长期未获明确处理,也未得到相关补偿。
在此期间,常某保留了若干关键材料:包括1986年《协议书》、《批复》、1993年《税务登记证(副本)》及乡长签字的资产交接表等。多位曾在相关企业或部门工作的人员亦出具说明:李某下证明化工厂为常某个人兴办、挂靠于二工局;象某指出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挂靠,双方按协议履行;原二工局相关人员奇某、韩某均证实化工厂属于常某个人挂靠性质。这些说明与协议、批复等内容相互对应,反映了1997年转让过程中存在的相关情况。
此外,2003年至2007年间,企业资产被陆续处置,常某未参与该过程且未获得补偿。常某曾于1965年入伍、1971年退伍,如今已年近八旬,身体状况有所变化。他表示希望在有生之年能够看到相关事宜得到妥善处理,并一直通过合法渠道进行反映,努力推动问题解决。
四、温情呼吁:愿晚年无憾的合理期盼
回顾常某与化工厂的相关情况,涉及企业经营、挂靠关系和后续转让等过程。从1985年创办企业,到1986年确立挂靠关系,再到1997年企业被转让,常某在后续多年中持续就此事进行反映。此事不仅涉及常某个人,也反映了历史遗留问题需依法妥善处理的必要性。
常某所提主张的依据主要包括:1986年协议与批复明确了企业挂靠性质和自主经营原则,税务登记证明其合法经营,资产交接表及相关人员说明也反映了其与企业的关系;1997年的会议纪要形成时未涉及常某参与,后续资产处置过程中其权益也未获体现。作为企业创办者,常某曾投入经营并吸纳就业,且有协议、纳税证明及原县二工局主要领导证言佐证其为企业唯一投资人,其相关权益应得到重视和依法考量。
如今已78岁的常某,作为退伍军人并无过多要求,只希望就相关事宜获得妥善回应。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虽然复杂,但合理关切应当得到重视,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障。我们期望有关方面能够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协议书》《批复》《资产交接表》等材料,尊重历史事实,依法妥善处理此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既是对历史负责,也体现了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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