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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字号使用“途牛”字样,法院判赔30万!

“途牛”这一品牌对于热衷旅行的人们而言可谓耳熟能详,作为中国领先的在线休闲旅游平台,它专注于为游客提供覆盖跟团游、自助游
“途牛”这一品牌对于热衷旅行的人们而言可谓耳熟能详,作为中国领先的在线休闲旅游平台,它专注于为游客提供覆盖跟团游、自助游、机票预订、酒店住宿、景点门票等多种类型的旅游产品与服务。

然而,云南某公司自2016年成立以来,主要从事旅游相关业务。为谋取高额商业利益,不仅将“途牛”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登记,并在线上平台与线下经营活动中持续使用。这一行为最终导致南京途牛公司于2023年对其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指控其不正当使用涉嫌商标侵权及攀附商誉、混淆市场,从而引发法律纠纷。

南京途牛公司认为:南京云南某公司将“途牛”这一臆造词作为企业字号,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服务来源于南京途牛公司或者与南京途牛公司存在关联,具有明显的攀附的故意;云南某公司将南京途牛公司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同一服务当中进行商标性突出使用,符合商标侵权行为混淆可能性侵权认定的标准;云南某公司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云南某公司不应因其经过合法的工商注册而免责。

云南某公司认为:云南云南某公司的企业名称系经工商合法注册,云南某公司登记时并不知悉南京途牛公司“途牛”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存在商标侵权的主观故意;云南某公司在媒介平台上规范使用本企业名称,从未单独使用“途牛”二字进行宣传,不存在商标性使用的情况;而南京途牛公司则主营线上网络营销,二者业务范围有本质区别,不存在竞争关系;南京途牛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云南某公司实施了何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对南京途牛公司产生的实质性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经审理认南京途牛公司成立于2006年,旗下的途牛旅游网提供在线旅游服务,包括全国64个城市出发的旅游产品预订服务,还提供跟团游、自助游、自驾游及出境游等多种旅游产品。“途牛”商标系该公司2008年就申请并核准在旅游相关服务上的商标分别于2012年、2015年被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南京市著名商标。2012年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2011年至2018年期间,“途牛旅游网”获评国际休闲旅游品牌网站、年度最受欢迎旅游类商城、中国优秀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等荣誉。2017年在“观光旅游、旅游安排、旅行预订”服务上认定“途牛”商标为驰名商标。

本案中,云南某公司在抖音、小某书突出使用“云南途牛·诚信品质”图文标语,所涉服务与前述商标核定注册的旅游观光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标识中的“途牛”二字与南京途牛公司“途牛”商标在读音、字形上相同,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与南京途牛公司的服务有特定联系,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云南某公司备案网站域名“y某”,南京途牛公司、云南某公司系同业经营者,云南某公司使用的服务与前述商标核定注册的旅游观光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在“途牛”商标2017年就已经获评驰名商标的情况下,理应知道涉案商标在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其不仅不履行避让义务,反而刻意注册与“途牛”读音“tuniu”相同并加“yn”的域名,利用该网站从事相应的商业推广行为,这一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网站主体的误认或者认为其与南京某公司之间存在授权等特殊关联性,容易造成混淆,进而损害南京某公司合法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判赔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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