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一份仅由项目经理签字、未加盖公司公章的结算单,能否成为分包方向总包方索要工程款的合法依据?这一问题曾引发诸多争议,也考验着律师团队对商事代理规则与建设工程惯例的精准把握。

屈新峰律师
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复杂民刑案件事务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始终坚持“不做程序性律师”,而是将每起案件视为重大复杂民事争议进行深度剖析与战略布局。以下通过一起由本团队深度参与、最终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的典型案件,揭示该类纠纷的裁判逻辑与实务要点。
一、案件背景:结算单引争议,总包方拒付工程款
某建设公司(下称“总包公司”)与某路桥公司(下称“分包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按实际施工面积结算,并明确最终结算需双方共同编制结算书。
工程完工后,分包公司提交了由总包公司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的《路面工程确认单》及相关工程量汇总表,并据此主张全部工程款。总包公司则断然拒绝,理由包括:
项目部印章仅限施工沟通使用,不具备结算效力;
项目经理未经公司明确授权,其签字属个人行为;
确认单所列工程量与合同约定计算方式不符;
文件仅为中间计量依据,不能替代最终结算。
二、诉讼历程:一审二审均支持分包方,总包方申请再审
分包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的文件对总包公司具有约束力,判决其应支付相应工程款。
总包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坚称项目经理无权代表公司作出结算确认。
三、最高法裁判要旨:表见代理成立,结算单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6)最高法民申1054号民事裁定,驳回总包公司的再审申请,明确认定:
项目经理在权限范围内有权代表公司确认工程量根据原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规定,项目经理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在授权范围内有权处理与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并签署有关文件。
分包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项目经理具有代理权基于建筑行业普遍实行的“项目经理负责制”,分包公司在与项目部长期业务往来中,有充分理由相信项目经理有权代表总包公司处理工程量确认及结算事宜。
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对公司发生效力即便总包公司内部对项目经理权限有限制,只要相对人善意且有合理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即对公司发生效力。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原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结语
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项目经理作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其签字确认的工程量与结算文件,在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时,具有法律约束力。总包公司以“内部授权不足”或“未加盖公章”为由抗辩,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复杂民刑案件事务部,秉承“以重大复杂民事案件标准办理每一起案件”的理念,拒绝程序化办案,坚持从证据细节、行业惯例与法律原理多维度构建诉讼策略,实现对常规案件的“降维打击”。我们致力于在建设工程、商事争议等专业领域,为客户提供具有前瞻性与决定性的法律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