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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346万、全程序驳回!溧阳商户拆迁补偿款的讨要之路

溧阳市社渚镇商户陈建新的国有土地营业用房被征收后,与镇政府签订的346万元拆迁补偿协议成了一纸空文,十三年来分文未到账。

溧阳市社渚镇商户陈建新的国有土地营业用房被征收后,与镇政府签订的346万元拆迁补偿协议成了一纸空文,十三年来分文未到账。为讨要这笔补偿款及延期利息,陈建新已通过信访、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等多种合法途径表达诉求。然而,由于案件长期停留在程序性审查阶段,核心争议尚未得到实体审理,这使得本可通过法律厘清的拆迁补偿纠纷,让一位当事人的维权过程面临诸多困难,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基层法治实践中如何更好落实公平正义的广泛关注。

陈建新位于社渚镇周城集镇新风街的涉案房屋,是拥有完整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合法营业用房,建筑面积766.28平方米,为其经营的金城电器商城所在地,工商、税务手续齐全,一、二层用于商业经营,三、四层为营业库房,属当地繁华商业区的经营性房产。2012年,该房屋被纳入周城团结路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同年12月9日,陈建新与溧阳市社渚镇人民政府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补偿款346万元;其妻子姜彩芬另与镇政府签订334万元补偿协议,该笔款项已支付,但陈建新本人的346万元补偿款,却被无故拖欠至今

经查,社渚镇相关部门在此次征收过程中,从源头上可能已构成严重违反程序:未依法拟定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未取得合法拆迁批文、未发布征地公告,也未依法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更违规以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处理陈建新的国有土地营业用房,严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

陈建新透露,在后续的应诉环节中,社渚镇相关部门提出的答辩观点与其掌握的原始协议内容存在显著差异,对方主张‘334万元补偿款加12万元生活补助’即等同于案涉346万元的协议款项,但陈建新方面指出,该12万元性质明确为独立的生活补助,不应纳入拆迁补偿总额进行抵扣,因此对方的计算方式可能与事实不符。此外,针对相关部门提到的‘协议倒签’情形,陈建新予以否认,不存在倒签情况。这些事实认定的差异,正是案件至今未能进入实体审理的关键所在。

不仅如此,2013年1月6日,陈建新的经营场所还遭可疑人员潜入放水,导致店内设备、陈列商品全部被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当事人反映,该事件发生后,相关调查处理程序未能及时启动,在后续协调中双方就赔偿方案及纠纷解决方式存在较大分歧,未能达成一致。镇政府再次要求陈建新签停访息诉承诺书,遭陈建新拒绝后,市信访局原志愿接待者葛汉忠老前辈认为陈建新是他接访近3千人次中资料最齐全访的信访人,亲自陪同陈建新拿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协议复印件跟社渚镇政府交涉。司法所某所长审阅材料后的回答虽认可材料真实性,却以‘现任领导情况不明’、‘需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为由,未主动履行行政协调与处置职责。这种将本应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争议直接推向司法程序的做法,导致拆迁补偿款的支付问题长期处于搁置状态,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兑现。

多年来,陈建新持续向各级政府部门反映情况,但相关问题尚未得到实质性解决,双方对事实的认定仍存在显著分歧。现有材料显示,常州中院法官的再审释明谈话已明确,334万元仅为陈建新妻子姜彩芬名下的协议款项,并未涵盖全部补偿金额;此外,曾参与多方协调工作的溧阳市信访局原志愿接待人员葛汉忠证实,镇政府在协调过程中曾承认尚未全额支付陈建新主张的346万元补偿款。更为关键的是,2022年6月至2025年8月期间,镇政府工作人员与陈建新进行的25次官方谈话记录,均间接印证了补偿款尚未结清的客观现状。上述司法释明、证人证言及行政谈话记录,共同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指向拖欠补偿款这一核心事实。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建新自2018年起先后提起多起行政、民事诉讼,然而,案件多次因程序性事由被裁定驳回,导致始终未能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核心争议悬而未决。2025年,其针对社渚镇政府2025年1月作出的拒付补偿款《履职答复》再次起诉,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在此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的调取关键证据、申请证人出庭、公开开庭审理及提交纠错申请等诉求,均未获准许,致使举证、质证等关键诉讼环节难以实质展开,案件的核心焦点——346万元补偿款的支付义务——未能得到司法层面的实质性审查。此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审查及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程序,也主要侧重于程序合规性审查,未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核查,最终维持原裁定。这一系列程序性闭环,使得陈建新的维权之路陷入僵局,实体权益难以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有效救济。

从法律层面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立了程序正当与结果公开原则,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应全面、诚信履行补偿安置协议;《行政诉讼法》亦强调,法院应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旨在从根本上解决行政争议,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本案中,社渚镇政府未按约定履行生效行政协议,且在相关程序中提出的证据主张与当事人持有凭证存在重大出入,协调过程中更曾将签署特定承诺文件作为前置条件,这些做法引发了公众对行政行为规范性的质疑,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公信力。而司法机关在审理过程中侧重于程序性裁定,未能对案件核心的补偿款支付争议进行实质性穿透审理。这种‘程序终结而实体未决’的状态,与《行政诉讼法》关于‘解决实质争议’的立法本意尚存差距,也未完全契合《法官法》中关于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当合法的财产权益因程序壁垒而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时,法治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便面临严峻考验。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依法行政是政府的基石。陈建新十三年的维权历程,不仅是一个普通公民对合法财产权的执着坚守,更是对基层法治建设的一次现实大考。兑现346万元拆迁补偿款及相应延期利息,是社渚镇政府基于行政协议应当履行的契约义务,更是其取信于民的法定责任。而对案件进行公开、公正的实体审理,穿透程序壁垒查清事实,则是司法机关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宗旨的应有之义。唯有让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司法机关回归定分止争,实质解纷的本源,方能让民众真正感受到法律的温度,确保公平正义不因程序的繁复而缺席。目前,陈建新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听证申请,期待相关部门能正视历史遗留问题,勇于依法纠错,以个案的公正处理回应民众关切,让法治真正成为基层治理最坚实、最可信赖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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