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万金,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居住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广镇富强村4组2号,身份证号码:512501****02104393。
丁万金系宜宾市叙州区南广镇人大代表,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由宜宾市南溪区公安分局2023年6月30日立案侦查,2023年9月22日移送宜宾市南溪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宜宾市南溪区检察院于2024年9月18日向宜宾市南溪区法院提起公诉,已于2025年6月24日在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一、南溪区检察院错误认定南溪明康公司为涉案土地的实际使用者,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完全是歪曲事实。
实际租赁和占用涉案土地的主体是南溪区国企江峰公司,而不是明康公司,更不是明康公司原股东丁万金。

本案核心证据:《沙嘴劳务承包合同》《江峰公司与自由村一社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都是承租方江峰公司与出租方江南镇自由村一社签订的,并不是明康公司或者明康公司原股东丁万金与自由村一社签订的,本案《土地租赁合同》显示,江峰公司租赁土地的时间是5年,即(2014年12月11日至2019年12月10日);江峰公司用对公账户一次性支付给了出租方自由一社。在此5年期内,江峰公司依据土地租赁合同可以一直使用该土地。所以,从书面的《土地租赁合同》就完全可以证实,实际租赁和占用江南镇自由村1社涉案土地的主体是江峰公司,不是明康公司,更不是丁万金。
二、南溪区检察院错误指控丁万金“擅自堆放172万吨砂石,改变土地用途”,属事实认定错误。
本案有《沙嘴劳务承包合同》,充分证据证明明康公司仅为劳务方,砂石堆放完全按照江峰公司指令进行,明康公司没有决定权。南溪区检察院故意混淆责任主体,将国企江峰公司的行为强行归咎于明康公司,属事实认定错误。
三、南溪区检察院错误认定涉案土地租赁权利义务从江峰公司转移给了明康公司,属于无中生有。

南溪区检察院错误认定涉案土地租赁的权利义务已经从江峰公司转移给了明康公司,他们认为江峰公司在土地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权利义务都转移给了明康公司。这个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为本案没有任何一份法律文件证明江峰公司在土地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权利义务转移给了明康公司。检察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发生了土地租赁权利义务转移的事实,完全是无中生有。
四、南溪区检察院认定明康公司接手砂石后在2015年2月2日至2017年9月16日期间未能积极转运,所以造成砂石滞留在涉案土地上,这属于典型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认定错误。
2015年2月2日至2017年9月16日期间明康公司按照《补充协议》、积极架设高压线路、安装变压器、订购了生产设备,准备生产时,2015年10月,江峰公司通知不能在此加工生产,原因是离长江边太近,环保通不过,要等待江峰公司在长江对面麻柳湾处租赁好生产场地后,再转运过去生产。由此可见,2015年2月2日至2017年9月16日期间,砂石滞留在涉案土地上是政府行为和江峰公司的责任,与明康公司无关。
五、南溪区检察院错误指控造成涉案土地砂石未运走、土地未复耕,是丁万金没有去协助明康公司转运砂石,所以丁万金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2017年9月16日,明康公司股东丁万金、康俊林、钟海瑞退出明康公司,砂石经营由明康公司唯一股东陈明经营。2017年9月19日,明康公司陈明与江峰公司重新签订了补充协议,足以说明涉案土地上的砂石与已经退股的明康公司原股东丁万金、康俊林、钟海瑞无关;2017年10月明康公司陈明正式开始转运砂石到江峰公司指定的麻柳湾砂石堆场,2018年初、明康公司陈明在转运砂石过程中,当地村民说陈明挖到了他们的砂石,索要3000万元的高额赔偿,索要不成就强行阻拦砂石转运。江峰公司、江南镇政府、南溪区公安分局多次协调都无法运走,与2017年9月16日已经退股的明康公司原股东丁万金没有任何关系,丁万金既没权利也没义务,去协助明康公司转运砂石,这就是莫须有的罪名!!!

综上,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不该立案而立案、不该起诉而被起诉”冤案,丁万金无任何犯罪行为,被强行列为犯罪嫌疑人。
本平台将持续关注此案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