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岑溪市大业镇一村民因土地征收相关问题,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履职查处,在对答复结果不满后先后提起行政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后,最终以二审裁定驳回起诉收尾,但当事人对相关流程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表示质疑。
合法承包地遇征地,双方产生分歧
严某强是广西岑溪市大业镇双松村村民。2018年,岑溪市政府为其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确了承包土地面积、地块位置及权属范围,其依法享有涉案土地的承包、使用和收益权利,承包权益受法律保护。

(土地承包证书,当事人提供)
严某强的土地所在区域早有征地规划,相关征地项目先后取得省级征地批复文件,大业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于2017年8月获梧州市政府批复生效。此外,大业镇于2016年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受实际工作影响,确权环节未完全参照已批复的土地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成果执行,当地主管部门随后明确,判定承包地是否属于基本农田,一律以2015年调整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准。

(征地批复文件,当事人提供)
村民申请履职核查,主管部门作出答复
2022年1月14日,严某强向岑溪市自然资源部门递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严某强提出,自身位于大业镇双松村的承包土地存在未按合法程序征收的情况,属于违法征地行为,请求当地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该征地行为进行查处。
收到申请后,2022年1月18日,岑溪市自然资源部门正式受理该申请并启动调查工作。工作人员结合已获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征地批复文件、土地权属资料等材料核查确认,严某强纳入征地范围的承包地,均位于合法征地批复界限内,不在基本农田区域,征地工作全程依照获批规划与文件开展。结合调查结果,岑溪市自然资源部门于2022年4月11日对履职申请作出书面答复,明确相关征地手续完备,不存在违法征地情形,因此不符合立案查处条件,决定不予立案。
答复文书通过邮政挂号信进行送达,当事人反映,投递期间出现多次未妥投、延迟派送等情况,直至2022年4月28日才完成最终送达,但当事人均对答复结果、办理流程均不认可,矛盾进一步加深。
一审诉讼失利,当事人提起上诉
因对岑溪市自然资源部门的处理结果存有异议,2022年5月7日,严某强向岑溪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当地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履行查处违法征地的法定职责。
岑溪市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岑溪市自然资源部门已履行对应法定职责,最终驳回了严某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下达后,其不服裁判结果,随即向梧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希望通过二审程序重新厘清事实、维护自身诉求。
二审庭审举证存争议,案件定性成焦点
2022年8月9日,梧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系列上诉案件,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材料、法律适用展开举证、质证与辩论。
庭审结束后,岑溪市自然资源部门补充提交土地规划批复、土地确权情况说明等多组证据。严某强一方提出异议,认为相关证据超出法定举证期限,提交程序不符合行政诉讼相关规定,因此不予质证,庭审后证据提交问题成为双方争议点之一。
当事人主张,此次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查处申请,是依据相关法规提出的行政履职申请,区别于普通信访诉求;而审理方结合《信访条例》相关规定,认定该诉求属于信访范畴,对应的行政答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梧州市中级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实体判决,同时驳回严某强的起诉。

(二审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各方诉求与后续进展,事件仍待妥善化解
截至目前,双方之间的分歧尚未消除。严某强认为,征地实施环节存在不合规之处,自然资源部门调查不够全面、办理流程存在问题,坚持希望相关部门对征地行为重新核查,并依法维护自身土地承包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