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我儿子看就不行,被外面那些男人看就行了”,四川绵阳,女子在健身房淋浴,听到帘子另一侧有男孩的说话声,吓的不敢出来,等声音消失后出来对带男孩母亲说,孩子这么大了,应该有性别意识,他不可以女更衣室里跑”没想到,对方不乐意了,“说自己孩子才上小学,懂什么”,“长这个样子都嫁不出去,有什么好看的,就算有男朋友也会分手没人要你”,双方你一言我一语吵了起来,升级为肢体冲突,女子被对方拽着头发扇巴掌,自己的手也流血了,事后,健身房因自身管理有漏洞,向女子道歉,目前,警方已经介入。 有网友表示,小学生可不是什么都不懂,都7岁了,实在不应该,为女子抱不平,也有网友担心,大概率就是互殴。 《民法典》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的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男孩妈妈把孩子带入女更衣室疏于管教是欠妥的,如果真的因误打误撞侵犯了她人的隐私权,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健身房也要承担补充责任,好在,从报道来看,不良后果并未发生,但是,在争执后两人发生了厮打。 有个说法,打输了住院,打赢了坐牢,对于打架的原因往往重视不够,只要双方都动了手,那么,不管谁先动手,往往都会认为是互殴,但是,《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要区分打架中的互殴和被迫还击。 如果双方发生冲突后,都不能克制情绪,意图伤害对方,那么继而实施打架行为属于是互殴没有争议,如果一方先动手,另一方已经努力避免冲突升级的情况下,对方不依不饶继续实施侵害,这种情况下的反击,就不应认定为互殴。 目前,警方已经介入,当然如果双方的损害后果不严重的,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打架,双方若能和解就不需要行政处罚,事件走向如何,请关注媒体的更多报道。 作为经营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虽说伤害是顾客之间的纠纷造成的,但是,经营者也需要承担补充责任,在店内发生这样的事情也影响商誉,在人们对自身权益越来越关注的今天,经营者需要采取措施减少这种纠纷的发生,比如设立第三人洗浴室、更衣室,家人之间不介意,可以去单独的更衣室,与公共区域分开,你觉得呢?(报道来源:沸点视频,当事人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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