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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中的否决性条款

招投标中的否决条款,否决性条款是用于明确列出某些情况下投标将被自动拒绝或无效的规定。顾名思义是很重要的条款,出现条款所涉

招投标中的否决条款,否决性条款是用于明确列出某些情况下投标将被自动拒绝或无效的规定。顾名思义是很重要的条款,出现条款所涉及的情形,投标文件均得作否决处理。它主要包括开标不予受理、初步评审无效标、详细评审废标等部分的内容。

一、否决条款之不予受理

1.逾期提交投标文件的;

2.资格审查不合格的;

3.投标文件中各电子投标文件未加签有效数字证书或电子营业执照;

4.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高于公布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上限的;

5.投标文件承诺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中工期要求的;

6.项目经理(建造师)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红色警示且在警示期内的;

7.投标人提交的电子标书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开标后无法在交易平台读取导入的;

8.组成联合体投标时,未提交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的;

9.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10.相互间有直接控股关系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在资格审查阶段,当部分相关单位自愿退出后仍有两家或两家以上要求继续进入后续招投标环节的;

1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

12.投标人或相关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2.1近3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12.2近1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交通或者财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12.3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建设部门给予红色警示且在警示期内的;

12.4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

12.5依法应当拒绝投标的其他情形;

12.6被建设或者交通部门信用评价为红色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

12.7近3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

12.8近2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曾有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12.9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建设、交通或者财政部门立案调查的;

12.10近1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因未经核准排放建筑废弃物、未按核准内容处置建筑废弃物(使用未备案车辆运输建筑废弃物行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文件,受到住建、交通、水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否决条款之无效投标(投标无效)

1.计算机评标系统对电子标书进行自动清标分析,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1投标人的清单和招标文件清单不一致情形的;

1.2投标报价中擅自修改招标文件(包括补遗文件、招标控制价文件)中规定不可竞争的固定单价或合价的,如安全文明措施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设备暂估价、优质优价奖励费等;

1.3投标报价中规费取费超过现行的费率参考范围的;

2.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出现下列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嫌疑情形之一的:

2.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商务标书上电子签名的造价工程师与其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商务标书上电子签名的造价工程师为同一人的;

2.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2.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2.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2.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2.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2.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2.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的;

2.9 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2.10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3、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

4、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填写或未填写完整的;

5、投标报价高于标底或投标报价最高限额的;

6、投标文件承诺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中工期的要求的;

7、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资料签章的;

8、招标文件中招标人补充的其他;

三、否决条款之废标

1、投标文件中存在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内容的;

2、技术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为不合格的;

3、投标人拒不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

4、投标人未承诺按照《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实施安全文明施工和信息化管理要求的;

5、投标人未按要求报价的或商务标中缺项、漏项部分或改变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部分涉及的造价超过该投标人投标总报价3%的或投标报价中主要清单项目的报价明显高于(超过30%)其他投标人的相应报价的平均值或高于标底价格的;

6、投标文件中有招标人不接受的条件;

7、招标文件中招标人补充的其他;

总之,以上示例仅供参考,具体的否决性条款是根据实际情况和招标项目的特点进行制定的。这些条款确保了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同时保护招标方的权益。否决性条款的制定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和非歧视的原则,确保所有投标人在同一标准下竞争。

不同的项目,否决性条款的内容可能会有所不同,投标工作人员在编制投标文件的时候应该重点关注这些条款。在投标书的审核阶段,应重点审核与招标文件中否决性条款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