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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庐江:劳动关系已确认,工伤认定起争议 再审申请追索认定公正

近日,安徽省庐江县居民王先生就其兄长王某猝亡引发的工伤认定纠纷,在先后经历劳动关系确认、行政复议、两级法院诉讼后,未获理

近日,安徽省庐江县居民王先生就其兄长王某猝亡引发的工伤认定纠纷,在先后经历劳动关系确认、行政复议、两级法院诉讼后,未获理想结果。身患疾病的王先生坚持为兄长维护权益,已正式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请求撤销此前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及一、二审判决,希望能为哥哥的死亡争取符合法律精神的工伤认定,寻求公正结果。

劳动关系先行确认 法院判决双方存在用工关系

2023年3月,王某入职南京苏宜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宜馨公司”),担任小区保安,负责道闸管理、电动车管控及日常巡逻等工作,公司为其安排了小区内的职工宿舍。2023年8月2日,王某下班后身体突发不适,经两次送医抢救无效,于8月3日0时49分被南京市第一医院宣告死亡,死亡诊断为猝亡,同时伴随右足损伤、右足丹毒、感染、低血钾症等病症。

为顺利推进工伤认定程序,王某的弟弟王先生于2023年11月向南京市建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兄长与苏宜馨公司的劳动关系。因对仲裁受理程序存在异议,王先生转而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4年7月29日,该院作出民事判决,确认王某与苏宜馨公司在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苏宜馨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1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明确了双方的用工关系。

劳动协议书 图一 (王先生提供)

工伤认定遭驳回 人社局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

劳动关系确认后,2024年11月11日,王先生作为近亲属,向南京市建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建邺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主张王某系在工作中右足受伤后引发系列病症,最终在48小时内猝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视同工伤的情形。为佐证诉求,王先生提交了监控视频线索、医院诊疗记录、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据。

建邺区人社局受理申请后,向苏宜馨公司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同时向医院调取了完整病历材料,并对相关人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苏宜馨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王某系下班后在宿舍饮酒时发现脚部破损,其猝亡系自身长期酗酒导致低血钾引发,与工作无关联,并提供了员工温某的证言等材料作为佐证。

2025年1月8日,建邺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王某的足部损伤并非外伤,其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关于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规定,决定不予认定工伤。该决定书于1月13日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

不予工伤认定 图二 (王先生提供)

两级诉讼均败诉 家属质疑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王先生对该不予认定结果不服,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建邺区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视同工伤需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三个核心要件,现有证据显示王某首次因身体不适送医的地点为职工宿舍、时间为下班后,其主张在工作中受伤缺乏直接证据支撑,建邺区人社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遂于2025年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其在上诉状中指出,兄长8月2日的监控视频显示其步态存在明显异常,与8月1日的正常状态形成鲜明对比,结合王某当日未食用午餐的情况,可佐证其在工作期间已出现身体不适;公司安排的职工宿舍应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病情从出现不适到最终死亡呈持续恶化状态,且未超过48小时,符合视同工伤的立法精神。同时,王先生对证人温某的证言提出质疑,认为温某与苏宜馨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其未出庭作证的证言不应作为案件定案依据。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于2025年12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其送医地点和时间均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条件,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送医时间线 图三 (王先生提供)

提交再审申请求公道 聚焦病情连续性与证据关联性

两级诉讼败诉后,王先生并未放弃维护权益。身患疾病的他,一边与病魔抗争,一边持续推进兄长的维护权益事宜。更令人痛心的是,王某自2023年8月3日离世后,遗体一直滞留当地殡仪馆,至今未能得到妥善处理与安葬。期间,王先生曾向苏宜馨公司提出请求,希望公司能出于人道主义关怀,支付一定的安葬费用,以让兄长早日入土为安,但该请求遭到公司拒绝,未获得任何费用支持。在提交的再审申请中,王先生明确提出诉求:一是认为原一、二审判决忽视病情连续性及工作与损伤之间的关联性,监控视频、未食用午餐、诊疗记录等间接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王某在工作期间受伤。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二是医院诊断显示,足部损伤、感染、低血钾症之间存在因果递进关系,且与猝亡直接相关,原判决割裂了该因果链条,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三是认为原法院证据采信存在偏颇,采信利害关系人未出庭作证的证言,同时忽视关键间接证据的证明效力,未积极采信其所提供的证据材料。

目前,再审申请已正式提交至上级部门,案件仍处于等待处理阶段。王先生表示,自己将继续维护权益申诉。兄长作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出现身体异常,最终不幸离世,其情况符合视同工伤的实质要件,希望通过再审程序能获得公正裁判,既让兄长安息,也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事件后续进展,媒体持续关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