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信用合肥信息,合肥市交通运输局披露多条行政处罚信息,剑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该公司因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同日连收24条罚单,合计12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分别为皖合交罚﹝2025﹞1100315号、皖合交罚﹝2025﹞1100319号、皖合交罚﹝2025﹞1100343号、皖合交罚﹝2025﹞1100345号-1100350号、皖合交罚﹝2025﹞5100319号-5100323号、皖合交罚﹝2025﹞1100327号、皖合交罚﹝2025﹞5100316号、皖合交罚﹝2025﹞5100338号-5100339号、皖合交罚﹝2025﹞5100345号-5100349号、皖合交罚﹝2025﹞5100352号。

公开处罚信息显示,上述行政处罚日期均为2025年11月6日,涉及车辆分别为绿皖AAL0859、绿皖ADG9894、绿皖ADH158、蓝皖A8PL50、绿皖ADM9950、绿皖AAJ9787、绿皖AAP7798、绿皖AAP1911、绿皖AA21313、绿皖AFA2536、绿皖ADS0537、绿皖ADF2787、绿皖AAE2657、绿皖AAF4321、绿皖AAY1313、蓝皖AN35Z8、绿皖AAJ7805、绿皖ADP1235、绿皖AFM2536、绿皖AAD0529、绿皖ADM2536、绿皖AAB5129、绿皖AA68127、绿皖AA00156。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合肥市交通运输局针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分别处罚款0.5万元,合计12万元。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成立于2016年,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是一家以从事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为主的企业。该公司系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后者系滴滴出行(北京)网络平台技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来源:信用合肥、天眼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