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一女大学生在参观吃饭时,不慎把手机忘在了取餐处,待女学生反应过来时,手机已经被一名男子拿走,联系上对方后,对方表示要回手机可以,但是要拿2000元赎回,正当女学生表示手机里不但有重要资料,而且还有家人过世照片时,对方竟然表示,不给钱就刷机。 事发当天,女学生小张和几名同学一起到餐厅吃自助,结果自己在取餐的时候,就把手机放在了一旁,吃饭期间,小张发现手机不见了,于是就在现场找了起来,可是找了一番后并没有找到,于是就报了警。 调取监控后发现,小张的手机被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给捡走了,在民警的帮助下,小张顺利的和男子耿某取得了联系,但是让小张意外的是,对方却要求提出张同学拿出2000元,才能把手机还回去,或者是给张同学2000元,对方把手机买下来。 在沟通的过程中,耿某甚至威胁起小张如果不接受就刷机,而小张表示,手机里不仅有重要资料,而且还有家人过世的照片。 经过双方沟通,耿某退让了一步,给1500元就行,小张出1000元,剩下的500元他去和餐馆要,于是,小张就转给了对方500元,希望对方发货后自己把剩下的500元转给对方,然而,男子耿某认为小张耍小心思,于是就把快递取消了,同时又把500元退了回来。 事发后,涉事餐馆表示确实接到过耿某得电话,提出过几百元好处费的要求,但是因为老板不在,就么有答应他。 而所在地派出所则表示,警方无权强制要求耿某归还手机,建议张同学走法律途径。 而媒体联系上了耿某后,耿某表示目前手机还没有刷机,不知道接下来怎么办。 其实,耿某得做法,已经涉嫌犯罪了。 小张因为吃饭,把手机忘在了餐馆取餐处,那么当小张忘记了手机的手机,餐馆自然而然的就具有了保管权,毕竟,小张遗失手机的地方不是在路边,也不是在公园,而是在餐馆取餐处这样的地方,所以,餐馆自然而然的就取得了手机的保管权。 耿某因为趁着保管人不注意,偷偷拿走手机的行为,实际上属于盗窃行为,而非侵占行为。 所谓的侵占,是指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才会构成侵占罪,就本案来看,张同学虽然把手机遗忘在餐馆,但是,由于此时手机已经归餐馆保管了,那么,耿某拿走手机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 由于安徽当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2000元,而小张的手机型号是苹果13,所以就数额上来讲,也已经达到了入罪标准。 不仅如此,在耿某获得手机后,要求小张支付2000元费用,在定性为盗窃的前提下,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胁迫小张支付钱财,如果小张不支付,就要刷机,显然是一种威胁,因此该行为又属于敲诈行为,按照关于按欺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耿某得行为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应当按照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既然警方没有追究耿某刑事责任,显然是涉事餐厅非常非常大,就空间来讲,顾客丢失财物和餐厅取得保管权之间没有紧密的联系,假如经营场所比较小,客流量也不大,空间比较封闭,在这种情况下,毫无疑问捡走就是盗窃。 我们一般所说的“丢了的东西”在法律上有两个不同概念,一个是“遗忘物”,通俗来说就是东西虽然丢了,但失主知道丢在哪里,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失主。 另一种是“遗失物”,通俗说就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道丢在哪里的财物,事实上已经失去了控制。 本案中,如果小张通过回忆能准确记得自己的手机遗落在了什么地方,那么这就属于“遗忘物”,那么在遗忘期间里、较为封闭的餐厅里,财物的占有权会临时转移到餐厅,也就是说,该财物仍然由小张合法占有,任何人不得侵犯。 但是,如果小张也记不清了,这就是遗失物了,那么捡到就属于侵占,对此只能追究民事责任了。 ———————————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秋日生活打卡季# #妙笔生花创作挑战# #男子捡到女大学生手机后要价2000元#
安徽合肥,一女大学生在参观吃饭时,不慎把手机忘在了取餐处,待女学生反应过来时,手
大兵叔叔
2023-12-03 11: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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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567123
非法侵占罪,直接报警
LH深山老林
给他,然后告他敲诈勒索
悲丶风秋丿画
盗窃,敲诈。还沟通个屁。就是算是捡到的,只能索取百分之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