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女子的父亲不幸病逝,因为当地风俗的问题,父亲的骨灰就一直寄存在殡仪馆

大兵叔叔 2023-12-07 14:22:23

河南郑州,一女子的父亲不幸病逝,因为当地风俗的问题,父亲的骨灰就一直寄存在殡仪馆里,最近,女子家里买了一块墓地,打算将父亲下葬,万万没想到的是,父亲的骨灰不翼而飞,可是,殡仪馆给出的解决方案令人费解,要给女子一盒新的。 几年前,樊女士的父亲不幸病逝,老人去世后,由于樊女士的爷爷还在,所以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樊女士父亲就不能下葬,樊女士一家将父亲的骨灰寄存在了殡仪馆,直到最近,樊女士的爷爷去世了,终于可以下葬了,于是樊女士家里买了一块墓地,打算将父亲安葬。 随后,樊女士和母亲等亲属来到殡仪馆,打算取走父亲的骨灰,可是却发现寄存的盒子是空的,这让樊女士很意外。 殡仪馆得知后,便立即进行了核实,原来在2020年的时候,殡仪馆寄存的地方发生了变动,原来的骨灰都搬到了新的地方,可能是在搬动的时候,误将樊女士父亲的骨灰放在了其他存放箱中。 几天后,殡仪馆告诉了樊女士,称找到了骨灰,是他父亲的,原因是在搬动的过程中,将745号看成了754号,然后就放在了764号里了。 对此,樊女士表示不认同,因为这两组柜子根本不是同一组,也不在一起,而且还有自己写的名字,但是这两个最重要的照片和我的字都不见了,所以,殡仪馆找来的并非自己父亲的。 事发后,樊女士希望做鉴定,但是,殡仪馆回复称因为已经高温处理了,所以鉴定没有办法实施,而在民政部门介入协调下,称已经联系了刑侦看看能不能做痕迹鉴定,目前,樊女士也正在等待消息。 事发后,有人纷纷质疑樊女士,在2020年更换了存放地点,你现在才知道,这几年你都干什么了? 樊女士回应道,自己在15、16年的时候确实去祭拜过,但是后来由于不方便,就没有去,但是这些年的存放费用自己一直在缴纳的。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这件事情应如何处理? 樊女士将父亲的骨灰寄存在殡仪馆,实际上和殡仪馆之间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由于每年都支付费用,所以,这是有偿保管合同。 对此,《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本案中,因为在2020年左右,殡仪馆变更了保存地点,显然按照上述规定来讲,如果没有法定理由,是不允许私自变更地点的,如果擅自变更,就属于违约行为,无论丢失还是没有丢失,都是违约的。 现在不仅更换了地点,而且还遗失不见了,据此,《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由于遗失的并非有经济价值的财产,因此就价值来讲,显然不好衡量,对于普通人来讲,这些物品毫无价值,甚至是避之不及,而对于樊女士等家人来讲,这不是钱能够衡量的东西,所以,在赔偿方面就不好界定了。 但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就是说,樊女士和母亲有权要求殡仪馆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费用。 而对于殡仪馆找回来的骨灰,到底是否属于樊女士的父亲,其实确实没有办法按照遗传生物信息去鉴定了。 不管怎么说,作为殡仪馆这样的场所,确实应该加强管理和责任意识,毕竟对逝者家人来讲,丢失的不是几块钱,而是永远的精神寄托。 ———————————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父亲骨灰被弄丢殡仪馆说给盒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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