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30岁女子怀了孕,为了能让孩子拥有本地户口,于是便和一六旬大叔登记结了婚,为此还付了65000元介绍费,让人意外的是,婚后女子却发现孩子没有办法上户口,无奈,女子只能离婚后,将介绍人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还款。 李女士30岁出头,认识了男友后两人就办了婚礼仪式,但是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登记结婚,很快,李女士就怀孕了,但是,由于两人都不是上海本地户口,为了能给孩子一个城市户口,李女士想到了老乡。 经过老乡的牵线,李女士认识了吴先生,不过经过一番沟通,当双方落实好协议的时候,吴先生已经结婚了,不过,吴先生还是愿意提供帮助。 就这样,吴先生找到了六旬的杨大叔来救场,于是,怀孕9个月的李女士就这样和杨大叔结了婚,按照约定,李女士的公公拿出65000元转给了吴先生。 待孩子出生后,两人一起准备给孩子办理户籍手续,由于刚结婚就生了孩子,加上两人年龄差距过大,于是民警要求双方出具一个亲子鉴定,才能够给孩子办理上户口手续。 显然,这个亲子鉴定是没办法鉴定出来的,于是,李女士只能和杨大叔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对于给了吴先生的65000元,李女士却耿耿于怀。 于是李女士多次找到吴先生,希望吴先生返还一部分,虽然吴先生也尽力了,但是一分钱不还的话,自己是不能接受的,而吴先生面对这个请求,直接予以了回绝。 最终,李女士一纸诉状将吴先生告上了法院。 有人说,就是真实的夫妻也不行,因为结婚证和孩子出生时间太紧靠了,除非刚刚怀孕就结婚,要不超过6个月以上的,都要做鉴定。 还有人说,户籍工作人员有什么权利要求人家提供亲子证明,就算孩子不是老头的,至少也是婚生子女,这个和孩子是不是亲生的,都要为人家上户口,不是亲生的,也算是养子女了吧。 户籍工作人员之所以这样做,不就是在堵住了利用结婚为原本无法取得当地户籍的人想要钻空子吗? 现在的问题是,李女士一方拿出来的65000元给吴先生,这笔钱要不要返还的问题。 正常来讲,民事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就是说,只要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愿,签署的协议,往往都是有效合法的。 但是,《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李女士给了吴先生65000元,希望吴先生找杨大叔假结婚,为了孩子能正常的上户口,所以,这种做法是违背公序良俗的。 《民法典》还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李女士和吴先生之间签署的这份协议就是无效协议,不受法律所保护。 既然无效,那么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吴先生是没有理由获得这笔钱的,应当予以全部返还。 再来看一下李女士和杨大叔结婚这个事情,由于两人都有结婚的意愿,并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所以,不能说两人是假结婚,而是真实的结婚。 此时,如果要解除婚姻关系,只有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方式完成,而不是无效婚姻或者是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其实,通过一时之快获取的不当收益,往往最终都不会留得住。 ———————————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文章首发挑战赛# #2023年度创作挑战#
上海,30岁女子怀了孕,为了能让孩子拥有本地户口,于是便和一六旬大叔登记结了婚,
大兵叔叔
2023-12-17 11: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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