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一高中女孩称自己的班主任在晚上查寝室时,看到自己独自一人在宿舍,于是提醒自己晚上注意锁门,本以为是班主任好心提醒,谁知此时班主任竟然抱住了自己实施了猥亵,幸好宿管阿姨听到声响后打开了走廊的灯,否则的话后果不堪设想。 据女孩表示,自己是某中学的高三学生,因为学校是寄宿制,自己和和同学居住在一间寝室中,事发当晚,室友回家了,自己独自一人在寝室中,到了晚上10点多的时候,班主任郑某来查房。 见只有女孩一个人在房间,于是便提醒女孩晚上睡觉要反锁房门,紧接着郑某又以言语对女孩进行了调戏,随即又用手触碰了女孩的面部并对她实施了搂抱。 宿舍阿姨听到了寝室传来的声音,于是就打开了走廊的灯,这时候郑某落荒而逃,而自己事后将这件事情告诉了父母,但是学校却总是搪塞自己和家人。 事发后,郑某被当地警方处以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而教育部门也表示,学校会依法依规对老师进行处分。 太过分了,如果不是宿管阿姨,不知道女孩接下来会遭遇什么,对于这种人,应该严惩不贷。 有人说,处罚还是太轻了,应该直接刑事拘留。也有人说,这不是失德这么简单了,就不应该让男老师单独去女生寝室,一定有女老师陪同才行。 从法律层面来看,郑某被处以10日的行政拘留是否妥当? 本案中,从处罚决定看到,郑某是用手抚摸女孩的面庞,以及搂抱,还有用嘴贴着对方耳朵吹气,因此,这是对一般身体部位的猥亵行为,并未已上升到对身体的特别部位实施的猥亵。 所以,对郑某的处罚, 应当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依据。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郑某被处以了十日行政拘留,因此也算是最重的处罚了。 女孩是一名高三学生,显然是一名未成年人,作为学校来讲,既然是未成年人,应当尽到相应的监管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作为学校,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教育部门回复说,学校会依法依规对郑某进行处分,那么郑某会面临什么样的处分?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在处理方式上,有警告和记过处分、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开除处分、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 所以,郑某即便行政拘留期满释放,面临的学校的处分也不会太轻。 作为一名中学老师,本应该对学生施以关心,没想到却做了不好的示范,让人深恶痛绝。 ———————————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文章首发挑战赛# #2023年度创作挑战# #班主任查寝猥亵女高中生被行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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