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在网上结识一名女大学生,后两人相约发生了关系。9个月后女大学生突然告诉

阿乐的情感 2024-01-12 11:50:36
河南,男子在网上结识一名女大学生,后两人相约发生了关系。9个月后女大学生突然告诉男子怀孕引产,男子懵了:“双方自愿,发生关系已经9个多月了,关我什么事?”(来源:裁判文书网) 男子余某已婚生子,后在网上聊天时结识了年轻漂亮、刚上大学、还未成年的孙某,两人聊得非常投缘,一来二去便奔现、发生了关系。 9个月后,孙某怀孕引产住院,并将此事告诉余某,余某懵了:“双方自愿,发生关系已经9个多月了,关我什么事?” 孙某引产生下一名死婴,因贫血需要卧床休息数月,还在上学没有收入的她,故而不得不将此事告诉给父母。 孙某父母心痛不已,得知余某敢做不敢当,当即便跑到派出所报了警。 随后警方将余某带去调查,调查中,余某承认与孙某发生了关系,但是坚称双方均是自愿。 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别的令人无法反抗、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只有针对未满14岁少女才不要求判断主观意愿、以及行为人的手段。 具体到本案,虽然孙某还是未成年,但是已满14周岁,这种情况下余某是否构成犯罪,仍需看是否违背了孙某的意愿,而因为警方调查过程中并未找到任何强迫证据,且有证据证明是孙某主动找的余某,因而警方最终做出了不予立案决定。 孙某父母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随后又一纸诉状将余某告上法庭,要求余某赔偿人身和精神损害费用以及后期治疗费用共计19万余元。 法庭上,孙某父母认为,孙某还是未成年学生,与余某发生关系时,余某已有妻儿,孙某不可能是自愿,余某欺骗了孙某导致孙某怀孕引产,还因此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面对孙某父母的控诉,余某则表示: 第一、孙某怀孕引产发生在双方发生关系后9个月,孙某怀孕引产不是余某所致,也无证据证实是余某所致。 第二、其与孙某系自愿发生性行为,公安机关没有立案,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是孙某主动找余某并自愿发生的性关系,他并无过错,即便孙某是因为和他发生关系而怀孕引产,其也不该承担责任。 第三、他在家庭之外发展婚外情确实不道德,但仅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不能受民事法律关系调整。 法院怎么判? 1、余某和孙某发生性行为是否是孙某怀孕、分娩的原因?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第1款第4项及第2款的规定: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虽然余某否认系其致孙某怀孕、分娩的,但是孙某发现怀孕发生在其与余某发生性关系后,孙某分娩发生在其与余某发生性关系后9个月左右且诊断书显示经停9个月,余某未向一审法院提供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系其致孙某怀孕、分娩的,可以推定孙某怀孕、分娩以及产后病症,系余某与孙某发生性关系所致。 2、余某是否存在过错,要不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规定,公民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做人要树立荣辱观念,知荣做人要上进,明耻处事要规范。 余某已为人夫,为人父,在家庭之外发展婚外情,不知荣辱,有违公序良俗;孙某作为在校学生,不知荣辱,不自尊自爱,放纵自己,危害自身;二人的行为均应受到社会、家庭的谴责,两人都存在过错,应当为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 而双方初次发生性关系时,孙某未满18周岁且系在校学生,余某作为已结婚生子并已踏入社会多年的成年男性,其年龄、生活阅历、对事物的认知和控制能力等均不同于孙某,故对本案的发生,余某明显存在较大过错。 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在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本案的影响范围及对孙某身体、精神、学习、生活等方面造成的严重后果后,依法判决余某对孙某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损失承担80%的责任,并酌定支持孙某精神抚慰金2万元,共计约2万4千余元。 事后,余某不服又提起上诉,最终仍以失败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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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老阿姨一枚,又菜又爱做菜的菜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