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一男子在水厂市场卖小龙虾,不料却被市场监管局抽检发现兽药超标,于是对其
大兵叔叔
2024-01-24 11:08:58
河南新乡,一男子在水厂市场卖小龙虾,不料却被市场监管局抽检发现兽药超标,于是对其处以了罚款、并加上违法所得一共是120180元,被罚后,男子不服将市监局告上了法院,案件一波三折,最终法院判了。
老刘是一名水产摊贩,在一家水产市场上包了一个摊位卖水产,由于卖的都是鲜活水产,所以很受顾客的欢迎。事发这天,老刘以15元一斤的价格进了60斤小龙虾,打算每斤加价3块钱往外卖。
可是在售卖的时候,恰巧碰到市监局工作人员在例行巡查,于是便抽检了老刘的小龙虾做一下农药检测,可是这一测不要紧,竟然发现了一种名为呋喃西林代谢物的指标超了不少。
而这种药物,是被农业部门列入首批禁用目录中的一种抗生素,原因是能够引起家禽中毒,而且其代谢物在动物食源性食品中的残留克通过食物链传递给人,会引发各种疾病。
于是,在调查之后,市监局以老刘不合格产品为由,对其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并处以12万元的罚款。
如果被没收180元也就算了,可是却被处以了12万的罚款,12万可是自己没日没夜的忙一年都不一定能挣的,这一年都白忙活了,老刘很是伤心,于是便按照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途径申请了行政复议,奈何复议被维持,无奈只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站在法庭上的老刘满腹委屈,他表示自己就是正常途径从魏某处进购的小龙虾,根本不知道药物超标,如果知道自己也不会售卖。
可是,市监局却表示,魏某虽然承认老刘从自己这里购买了小龙虾,但是数量上却对不起来,所以,老刘售卖的这些小龙虾并不是从魏某处进购的这一批。
那么,老刘要求撤销处罚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实际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那么本案中,如果老刘销售的小龙虾药物残留,加上货值不足一万元的,确实要被处以十万到二十万的罚款处罚。
但是,老刘在法庭上说这批货是从魏某处购买的,那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即老刘能够证实这些小龙虾从魏某处购买,而且还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那么是无需处罚的。
可是,问题就出在了老刘称是从魏某处购买,而魏某也向市监局提供了证词表明,老刘出问题的这批小龙虾并不能确定是魏某的,因此,老刘就没有尽到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义务。
法院审理后,给出了自己的裁判理由。
法院首先确定了老刘售卖的小龙虾药物代谢物残留这一事实,因老刘无法提供供货商家信息,以及有效的台账信息,因此属于没有尽到收货验货、收取、保存相关资料的义务,因此,对老刘的诉求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老刘的诉求,但是,老刘不服提起了上诉,希望二审法院能够改判或者是减轻处罚。
老刘给出了河南省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为自己的情节轻微,应按照5万至7万的罚款标准予以处罚,而不是按照10万到20万的标准来处罚。
可是,因为二审中老刘还是无法举证证明确实从魏某处购买的这些小龙虾,于是二审法院也没有支持老刘,依然做出了维持一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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