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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第三方为目标公司回购提供担保的是否有效?能追偿吗?

作者:周军律师.在投融资、并购重组等商业场景中,第三方(如目标公司股东、关联方、无关联第三方)为目标公司的回购义务(常见

作者:周军律师.

在投融资、并购重组等商业场景中,第三方(如目标公司股东、关联方、无关联第三方)为目标公司的回购义务(常见于对赌协议、股权回购条款)提供担保的情形极为普遍。

那么,第三方为目标公司回购提供担保的是否有效?能追偿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屠某诉陈某、上海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目标公司回购股权条款合法有效的,基于主合同有效,第三方提供连带保证的从合同亦有效。在目标公司拒绝回购或不具备回购条件,导致回购义务一时履行不能时,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股权回购条款及担保条款是否有效。

虽然《投资框架协议》第3.4条和第8条的内容存在冲突,但第8条回购条款系合同当事人在后作出的特别约定,基于意思表示最新,且不违反合同目的考量,应当优先适用第8条。

具体审查合同履行情况,屠某、陈某及某科技公司均确认屠某已基于投资行为成为某科技公司股东,某科技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名册也均已记载屠某的股东身份和所持股权比例。屠某的投资款未经工商变更登记成为某科技公司注册资本,但已计入该公司资本公积金,屠某确为某科技公司股东。屠某作为投资方,基于《投资框架协议》的约定,要求某科技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权,客观上可能损害某科技公司作为法人主体的资本维持和对外清偿能力,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约束的前述情形并不必然构成对合同效力的否定性评价,且对于屠某提出的回购请求,仍需依照公司法有关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份回购等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在此情况下,陈某、某科技公司有关回购条款必然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而应认定无效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鉴于陈某、某科技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案涉合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某科技公司作出的回购承诺应属有效。

同时,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充分知晓签署其作为连带保证人的风险与责任,其在回购条款中作出的担保承诺亦属有效。

在担保责任方面,主债务有效从债务亦有效,上述回购义务系一时履行不能,并不影响连带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且陈某当时系作为某科技公司的创始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屠某提供担保,若目标公司未回购或不回购的情形可以阻却担保责任,会成为担保人脱责的不当途径,不利于投资安全。

故连带保证人陈某以回购义务暂时无法履行为由拒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屠某请求陈某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投资协议约定目标公司承担股权回购义务,并约定第三方为回购义务提供连带保证,投资人起诉主张第三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法院通常会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人在回购股权后,不当然可以向目标公司追偿,仍应符合目标公司先行减资等前置程序要求,以防范规避抽逃出资等限制性规定的情形。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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