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获上海市相关疫情防控表彰的江苏淮安金湖县人民医院护士张女士,手持2024年4月取得的护理学中级资格证书,完全契合医院《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管理办法》中“2024年10月前取证者除外”的“老人老办法”明确规定,却因“岗位与职称不匹配”遭金湖县人民医院拒聘;权益维护近一年间,她不仅遭遇医院主要领导的施压恐吓,还陷入多部门相互推诿、司法救济渠道不予受理的三重困境,最终于2026年1月无奈离职,而这场围绕“规则是否被选择性执行”的核心争议,至今仍未得到明确答复。

(张女士提供)
2014年5月,张女士入职金湖县人民医院,先从事护理工作,2017年取得护理学初级(师)证书并于2018年获聘初级护师。2021年2月转岗至科教科任行政干事,2024年4月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护理学中级资格证书,这一时间点,恰好落在医院后续文件的“例外清单”中。2024年10月1日,医院发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管理办法》,明确实施对象需“从事与拟聘岗位相一致的专业工作”,但特意标注“2024年10月之前取得资格证书者除外”;企业微信群内人力资源部门通知更明确,新方案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此前取得证书者按原方案执行。


(张女士提供)

(张女士提供)
2025年4月21日医院职称结果公示,张女士未获中级职称聘任。她随即展开权益维护:4月23日提交电子版申诉,4月27日递交纸质版申诉并要求医院提供书面拒聘理由,遭院方直接拒绝。当她通过12345平台、县信访单位反映该诉求时,不仅未获解决,反而遭遇医院领导向其部门主任施压,甚至被谈话恐吓。


(张女士提供)
5月8日,张女士向县人社单位申诉,却被工作人员以"非在编人员"为由推诿,仅建议其走劳动仲裁途径(相关过程均有录音佐证);5月15日医院出具的书面拒聘材料,不仅对“2024年10月前取证者除外”的核心条款避而不谈,连公章都未加盖,在她强烈要求下才勉强补盖部门章,工作极不规范;6月10日县信访单位的处理意见书更是答非所问,完全回避争议焦点,甚至在回复中出现错字,敷衍态度一目了然。


(张女士提供)
医院方面始终咬定“张女士现从事行政工作,与护理中级职称岗位职责不符”,却对其2024年4月取证、符合文件“除外”规定的关键依据视而不见。张女士透露,同批次申报者中存在类似岗位与职称不一致却获聘任晋级的情况,明显的“双标”操作,印证了单位在执行规则时的主观性与随意性。更值得关注的是,张女士曾先后逆行支援苏州、连云港、上海等地的疫情防控工作,属于政策明确的职称聘任倾斜对象,而这一特殊身份,在整个评聘争议处理过程中,未被任何相关部门纳入考量范围。
权益维护路上,司法救济渠道同样受阻。2025年6月20日,金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争议不属受理范围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9月20日,金湖县法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认定职称争议属单位内部人事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张女士的起诉。期间,张女士曾于11月在淮安市行风热线金湖专场现场反映问题,县长承诺由司法单位解读文件,后续司法单位组织了当事人、医院、卫健单位三方会谈,却在表示"一周内再联系"后彻底失联。

(张女士提供)
张女士通过12345追问书面材料进展时,不仅得到的答复答非所问,卫健部门还错误将“职称聘任问题”与“因职称投入的其他问题”混为一谈、拒绝重复受理;后续再通过12345咨询,又陷入司法单位建议找主管部门、卫健单位则称应由司法单位牵头的推诿循环,让她的权益维护彻底走进死胡同。2026年1月18日,身心俱疲的张女士正式离职,但她始终咽不下这口气:"文件写得明明白白,我证据确凿,为什么就没人给个说法?"
根据《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用人单位需按规定履行审核推荐职责,不得存在包庇违规、选择性执行规则等行为。张女士的核心诉求并非恢复岗位,而是希望相关部门能对"2024年10月前取得资格证者是否适用除外条款"作出明确解释,追究单位违规操作与多部门监管失职的责任。
一纸职称聘任,关乎劳动者的职业尊严与权益保障,更考验着单位管理的公平公正与部门监管的责任担当。张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其背后折射出的非在编人员职称晋升困境、规章制度"选择性执行"、多部门监管"真空地带"等问题,值得深思。疫情防控期间,张女士白衣执甲、逆行出征,用坚守诠释医者担当;如今,她怀揣合规证书与明确依据权益维护,只求一个公正答复。恳请上级相关部门能介入调查,厘清事实真相,对违规操作依法依规追责,让"除外条款"不再成为一纸空文,让疫情防控一线人员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让每一位劳动者的公平诉求都能被正视、被回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