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男子深夜听到呼救声,发现一名男子对女孩施暴,女孩的脸色都发紫了,男子一
苏沐笙
2024-04-09 10:15:22
福建福州,男子深夜听到呼救声,发现一名男子对女孩施暴,女孩的脸色都发紫了,男子一把拽开施暴男子,可对方不服冲过来要打男子,被撂倒后,施暴男子就死死掰住男子三根手指,男子疼得难忍就踹了对方肚子,没有想到造成对方二级伤残,男子拘留14天后被起诉。
(来源: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韩宇怎么都没有想到,因为自己英勇救人的行为,被刑拘了14天后,还将面临60万的赔偿,并且很有可能面临4年的牢狱之灾。
事发当天深夜11点,韩宇陪着怀孕的妻子吴梅在看电视,突然他听到一声救命。
本就富有正义感的韩宇,听到有人求救,赶紧起身往楼下冲去。
当来到四楼的时候,看到一间公寓前已经站着不少人,而里面不断传来求救声,韩宇顾不上里面什么情况,直接踹门而入。
当时看到一名男子左手紧紧掐着女孩的脖子,而右拳高高举起。
当时可以清楚的看到女孩的脖子、脸都有淤青,额头上还有两个大包,就连身上的衣服都已经被扯烂。
因为脖子被死死的掐住,女孩此刻的脸色已经发紫,韩宇劝说男子赶紧放手,可男子根本不听劝。
眼看着女孩生命垂危,赵宇一把拽开了施暴男子。
男子一身酒气,看着自己的好事被打断,他情绪很激动,冲过去就要打韩宇。
韩宇是一个退伍军人,怎么可能给对方机会,一下就把对方撂倒。
看到女孩已经脱困,韩宇也不想纠缠,就想着赶紧回家,怕妻子担心。
可男子怎能甘心,立马抓住韩宇的手,死死掰住他的三根手指,十指连心,疼得韩宇满头大汗,可是又无法挣脱,于是一脚踢向男子的肚子,韩宇终于脱困。
这时民警也赶到,把女孩和男子带走,韩宇也回了家。
可没有几天,警方上门把韩宇带走,并以故意伤害罪提交到检察院。
而检察院认为韩宇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立刻驳回了警方的申请。14天后,赵宇被取保候审,而他也通过警方与施暴男子进行沟通。
可男子一口咬定,当时韩宇对他进行殴打,才导致他的大肠破裂,并且被鉴定为二级伤残。还卖惨说估计3年都不能工作,一定要韩宇对他进行赔偿。
男子说,他和女孩是男女朋友,因为喝了点酒,俩人产生争执,发生了一点肢体冲突。而至于其他人所说的,他殴打女孩,甚至想强暴女孩的事,只不过是一场误会。
而且当时他只是拉住了韩宇的手,韩宇明明可以不用这么暴力踢他肚子,就可以挣脱, 但是他却如此用力,导致自己大肠破裂。
鉴于男子的说辞,警方变更罪名为过失故意伤害罪,再次向检察院递交申请,这一次检察院接受了,并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韩宇被定性为过失伤害罪,那么他将会面临刑罚处罚。
这是韩宇怎么都没有想到的,他认为他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该受到处罚。
从法律上来说,正当防卫应该符合五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五、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韩宇解释,当时听到女孩喊救命,赶到现场时,看到女孩生命垂危,才选择出手。
把男子拽开后自己要走,男子却拉住他掰他手指,因为无法挣脱,才想到踢他肚子,但是当时已经控制好力度,所以不存在过失行为。
《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韩宇认为他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条件,不应该受到处罚。
法院最后经过审理认为,韩宇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而他是在女孩以及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才选择出手的,并没有什么不妥,应当被认定正当防卫,韩宇不负刑事责任。
正义需要所有人守护,而行正义之举的人更需要法律的保护,不应该让好心人寒心,不应该让见义勇为行为受到束缚。(文中人物均化名)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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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树林
开除警察吧。
灯心草 回复 04-10 07:02
跟警察有什么关系?警方做事实调查,有罪没罪是检查院和法院的判决。
用户18xxx85
给法官点赞。
用户10xxx41
能做到正当防卫的,都是可以说是天才了
片言
以后碰到这种事,赶紧离开,建议国人每天拜一下佛,自求多福吧。
霞鹜齐飞
如果案件情节是事实,那法院的法官执法水平高。
用户18xxx66
不管当时的男女什么关系,男方都是施暴行为。后者男方救助女方且被掰手指耳采取的踹人自救措施,明显是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