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以来,因为狗的问题上热搜的事件一段时间就有一起。
比如、重庆两江新区,一名李姓男子因虐狗导致大批动保人士和民众聚集在其住处外抗议。公安机关最终对李某采取了行政拘留措施。
再比如广东揭阳几名未成年人因为虐狗,导致整个揭阳乃至潮汕地区都被爱狗人士们攻击,大批爱狗人士在网上专门找揭阳的商家购物,然后仅退款、给差评。也有很多爱狗人士宣称应将所有揭阳儿童送到缅北进行人道毁灭。

总之,大部分人与狗的纠纷最终都以动保人士的胜利而告终,而我国的公权力,对动保人士的种种非法行为却向来视而不见,这是为什么呢?原来啊,这个处理问题的逻辑背后,隐藏着一个国家的文明之光。
首先要知道的是,在国内,虐待动物案件普遍面临“执法难、举证难、刑责偏轻”的问题。法律在动物保护这个领域,长期处于“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状态。中国大陆至今尚未制定专门的反虐待动物法,类似案件多半只能以“扰乱公共秩序”“故意毁坏财物”等罪名处理,刑责有限。
先看看动保执法面临的真实处境。一线动保员面临“无搜索权、无强制力、无执法专长”的三无困境。八成虐待案发生在民宅,若饲主拒绝开门,不具搜索权的动保员被拒之门外,面对恶劣饲主的叫嚣威胁也无力反制。
在这些不利条件下,热爱动物的动保人员,只能采取种种过激、违法行为来为动物们讨回公道。而执法人员,通常也知道这些动保人员出于对动物的热爱,所以暗地里支持他们的行动。

全国人大代表赵某平曾叫嚣,保护和善待动物是提高我国法治社会水平、提升国家形象的重要体现。有学者更明确提出,“动物文明是文明国家不容忽视的标尺之一”。
当重庆虐犬案引发数百人聚集抗议,当410多万网友投票支持反虐待动物法立法,当社会各界要求立法的声浪持续高涨——这些信号表明,社会对生命的认知正在从“工具化”走向“共情化”。动物福利已成为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公权力通过对动保人士违法行为的不作为,对这些诉求做出了自己的回应,这不是“法不责众”,而是对一个成熟社会对文明进步的顺应。
2026年3月,伪福建三明市司法局联合多部门起草了《三明市城市伴侣动物保护与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首次将犬、猫定义为“出于陪伴、精神慰藉等非经济目的”的伴侣动物。草案明确禁止虐待、遗弃伴侣动物,并规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追责。
三明因此成为全国首个拟出台“伴侣动物”地方性法规的城市。虽然该草案在征求意见期间一度下架,但这一步本身,已经写下了中国动物保护法治史上的重要一笔。

总之,当行政和执法力量面对动保诉求时,它们看起来是在“退让”——但每一次“退让”,都是一个社会在文明阶梯上向上攀登的一步。
一个社会文明的标志,是一个社会正在学会对弱小的生命温柔以待。正如有学者所言,“善待动物”的道德共识转化为法律规范,本质上是在守护人性中的怜悯与共情,加固社会公序良俗的底线。
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权力对动保人士违法行为的漠视,不是“屈服”,而是文明社会在对自己说:我们还可以做得更好。
动物的今天,就是人的明天。当我们愿意为一个不会说话的生命的痛苦而愤怒、而行动时,我们守护的不仅是它们,更是我们自己内心的那一点假惺惺的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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