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大了!”浙江舟山,男子约朋友去普陀山,可他却带着小姨子同行,男子看女子长的水灵,顿时见色起意,他把女子灌醉,装睡后等朋友睡着,进入女子房间,强行和她发生了关系,朋友听到动静,被眼前的一幕震惊,结局让他肠子都悔青了。
(案例来源:浙江中院)
张水林在长途车站等朋友李达,一起去普陀山烧香还愿。
可却发现,他带着个年轻貌美的女子同行。
张水林哑然失笑,真看不出来啊,李达平时老实巴交,竟然背着老婆偷吃,还把他这个好哥们瞒的死死的。
可李达却介绍说,女子是她小姨子蔡曼丽,也对普陀山心驰神往,正好休假,就一同前往。
两个大老爷们一起游山玩水,本来就挺乏味,可有美女同行,心情也无比愉悦,张水林开心不已。
本来两个大男人,多一个女士诸多不便,蔡曼丽却粗枝大叶,不以为然。
她正想趁假期出去散散心,还找不到伴儿,本想自己出去转转,却连个拍照的人都没有,有什么突发事件,也没个照应。
所以,她听说姐夫要和朋友去普陀山,就撺掇姐姐也一起去,但姐姐请不下来假,没办法一同前往,她索性就自己跟来了。
她哪里知道,这次普陀山之行,将成为她一生的噩梦。
一路上,山清水秀已经吸引不了张水林了,他的眼睛一时一刻都没离开过蔡曼丽,对她大献殷勤无微不至,比李达这个姐夫都热心。
给蔡曼丽拍照时,他也从李达手里抢过相机,趁着拍照的机会,在镜头里贪婪的享受着蔡曼丽的美貌。
眉眼如画,风姿绰约,身材曼妙,举手投足韵味十足,让它垂涎不已。
当天晚上,张水林做东,请李达和蔡曼丽吃大餐,三个人推杯换盏,张水林一个劲给蔡曼丽劝酒。
蔡曼丽也来者不拒,喝了个酩酊大醉。三个人在宾馆挨着开了两间房,张水林和李达一间,蔡曼丽自己一间。
张水林直接把蔡曼丽扶进房间,然后把房门虚掩,没有锁门,就回了自己房间。
两人简单洗漱后,张水林就上床睡下,不一会就鼾声如雷。很快,李达也昏昏欲睡。
可李达哪里知道,张水林其实是在装睡,等他睡着后他蹑手蹑脚起床后,悄悄摸林蔡曼丽房间,对她图谋不轨。
蔡曼丽在迷迷糊糊中醒来,发现床上竟然有个人,当她看清是张水林后,拼命挣扎,可因为喝的太多了,有气无力,还是被他得逞了。
但蔡曼丽极力制造出动静,就为了向隔壁的李达求助。
果不其然,李达醒来发现旁边的床空空如也,立马有了不祥的预感。
回想起这一路上,张水林对小姨子的照顾有加,殷勤备至,色迷迷的眼神,顿觉大事不妙。
他赶紧跑到隔壁房间,却发现房门紧锁,怎么都敲不开,他抬起一脚,破门而入。
没想到,床上不堪的一幕,让李达气血上涌,小姨子被自己最好的哥们侵犯了,他回家怎么跟妻子和岳父母交代?
而张水林,辜负自己的信任,竟然做出如此禽兽不如的事,李达愤怒的冲上去,把张水林打的满地找牙。
张水林鬼哭狼嚎,说自己酒后失德,不是故意的,请求原谅,愿意私聊。
冷静后的李达和蔡曼丽觉得,这事传出去,对蔡曼丽影响也不好,不如谈一下赔偿,息事宁人,不了了之。
可一个狮子大开口,一个锱铢必较,双方就赔偿金额没谈拢,李达愤怒的报了警。
张水林这个愚蠢的男人,一步错步步错,最后被检察院以强奸罪提起公诉,他却改口说他和蔡曼丽是你情我愿,否则她也不会给自己留门。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张水林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断强奸罪,要看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达到目的。
张水林觊觎蔡曼丽的美貌,一直寻找机会一亲芳泽。
他趁吃饭时,给蔡曼丽灌酒,然后把她扶进房间留门,趁李达熟睡,偷偷溜进蔡曼丽房间,不顾她的反抗,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关系,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2、如果李达和蔡曼丽索要赔偿成功,构成敲诈勒索吗?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财物。
如果李达和蔡曼丽,以报警或追究张水林刑事责任为威胁手段,索要高额赔偿,这表明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其行为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如果蔡曼丽和李达索赔是通过正当方式进行的,即没有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那么,这种行为不属于违法,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3、张水林说他和蔡曼丽是你情我愿,但是没有证据,蔡曼丽也不认可他的说法。
《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出示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
所有的证据,都指向张水林对蔡曼丽实施了强奸行为,而非你情我愿。
最终,张水林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张水林上诉,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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