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在一次饭局上对男子一见钟情,当晚便发生了关系。次日,尽管男子告知了

大博而化易 2024-05-17 20:55:35

浙江杭州,女子在一次饭局上对男子一见钟情,当晚便发生了关系。次日,尽管男子告知了有家室,女子仍自愿交往、同居,后意外怀孕。男子不想影响家庭关系,要求女子打胎,但女子狮子大开口要50万补偿,还采取寄花圈等各种方式威胁,男子均未妥协。多次讨价还价后,男子同意补偿10万元,但先支付2万,剩余款项术后支付。不料,女子中途反悔,为了报复男顾客,偷偷生下孩子,先诉男子支付抚养费,再一纸诉状将男子告上法庭,索赔分娩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近12万元。 (案例来源:浙江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是个充满无限可能的城市,吴女士(化名)是四川人,为了赚钱,长途跋涉来到杭州,希望碰到一个好机会。 吴女士文化有限,只能先在一个KTV做着服务员,过渡一段时间。但租房比较贵,为了减少开支,只好先在朋友家挤一挤。 朱先生是做古玩生意的,恰好认识吴女士的朋友,其朋友邀请朱先生到家吃饭,吴女士在这次饭局上和朱先生结识。朱先生长相清秀,席间又展现出有趣的一面,吴女士对朱先生一见钟情。 没一会儿,几人都喝的微醺,吴女士和朱先生不知不觉走到了一起,接着就发生了不可描述的事情。 次日,朱先生也向吴女士坦白,家里已经有妻子了,和她结婚是不可能的了。吴女士听到后,并未在意,而是希望朱先生帮忙找房子。 朱先生明白了吴女士的意思,当即找到了一处房子,主动承担了租金。显然,这个房子就是两人以后私会的地方。 此后,朱先生和吴女士常常在这里约会,以男女朋友关系继续交往着,期间,两人少不了各种缠绵。 很快,吴女士就被发现怀孕了。朱先生听到消息后,担心坏了,生怕事情败露。为了不影响家庭关系,朱先生劝说吴女士去打胎。 女子虽然同意,但提出要赔偿50万元。朱先生当即拒绝。经过几轮谈判,吴女士同意20万元,但朱先生肯定也不同意,提出赔偿8万元。 吴女士又不同意了,开始去朱先生开的古玩店闹事,还采用送花圈等方式破坏其正常经营。朱先生也不敢报警,生怕藏不住,遂同意10万赔偿,但先付2万元,剩余8万元术后支付。 吴女士见没有再涨的可能,也欣然同意,但多次要到做手术之际,就反悔了,以各种借口离开,导致手术没有做成。 原来,吴女士压根就没有打胎的意思,而是想用孩子继续威胁朱先生给钱,以此来纠缠朱先生。 不久后,吴女士生下一个女儿,一直和吴女士一起生活。朱先生得知这个消息后,非常生气,而在知道吴女士同时还和好几个男子谈着恋爱时,更是想一走了之。 吴女士后找到朱先生,要求支付抚养费,但遭到拒绝。吴女士当即将朱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其支付每月2500元的抚养费,直至18周岁。 朱先生以为只要定期支付抚养费,两人就彻底没了关系,但吴女士再次提起了诉讼,要求朱先生赔偿其因分娩支出的住院费、营养费、蓝光费等1.8万余元、赔偿养育女儿无法工作的误工费5万元以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评价这件事呢? 1、吴女士认为朱先生隐瞒了已婚事实,继而导致吴女士怀孕生女,而朱先生又不想负责任,存在严重过错。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朱先生存在侵权行为及主观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谓侵权责任,要求符合过错、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四要件,缺一不可。就本案而言,吴女士认为朱先生存在过错及侵权行为,但从朱先生提交的聊天记录来看,朱先生在次日就已经将有妻子的事实告知了吴女士。 相反,吴女士不仅没有果断中止两人关系,而是继续保持这种见不得人的关系,而且,如不想怀孕,也可以通过其他手段避免,但吴女士并未采取措施。同时,朱先生多次要求打胎,但吴女士不同意,对怀孕生女有预见性。 可见,朱先生与吴女士系自愿交往,互相之间不存在过错或侵权行为的问题。 2、吴女士明知朱先生有配偶,仍保持同居关系,系不法行为,任何人不得从不法行为中获利。 在侵权责任领域,保护的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从不法行为中获利,也不得基于不法行为主张损失。 就本案而言,朱先生与吴女士的关系不仅违反道德义务,更违反了公序良俗,依法属于无效关系。双方均是过错方,吴女士试图向朱先生主张分娩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均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蓝光费用,严格来说这是小孩出生后费用,可以作为抚养费范畴,但吴女士针对抚养费部分已另有生效判决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吴女式诉讼请求,符合大众预期,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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夕惕若厉无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