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男子和一女性朋友是初中同学,因为一次同学聚会,让两人又联系起来,可是两

大博而化易 2024-05-18 05:26:24

广西柳州,男子和一女性朋友是初中同学,因为一次同学聚会,让两人又联系起来,可是两人却保持了不正当关系,期间,男子多次和女同学发生关系,后来两人翻脸,男子给女同学写了一张30万的欠条作为补偿,不过事后却并未兑现,女同学报警称被性侵无果后,将男子告上了法院。

李军从上学的时候,学习一直很不错,毕业后考上了公务员,过得一直是顺风顺水,几年之前,李军初中同学聚会,就这样又和当初的校花沈丽加上了好友,平时彼此相互联系着。

没事的时候,李军就去弟弟的果园打理果树,而沈丽也去果园找李军玩,两人在交往的过程中,多次在果园里发生关系畅谈人生。

可是,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两人的行为,最终还是被沈丽的丈夫发现了,也许是为了颜面,沈丽称自己被迫和张军发生关系,不是自己情愿的。

于是,沈丽的丈夫便去李军的单位找到了李军,在单位的大院里,李军承认两人确实发生过关系,不过都是自愿的,并不是自己强迫的,协商期间,李军给沈丽写了一张欠条,内容是今欠沈丽30万元,系本人侵犯沈丽人身,自愿赔偿此款,两个月付清。

可是,欠条虽然写了,但是张军却一直没有兑现这笔钱,沈丽和丈夫也是多次找到李军要求兑现,可是却依然没有结果。

于是,沈丽便选择了报警称自己被张军性侵,不过,警方经过调查,确认双方系自愿发生关系,并不存在张军强迫的行为,因此便没有立案。

沈丽见状,于是便将张军告上了法院,要求张军支付这30万的赔偿款。

法庭上,张军对此并不认可。

张军表示,沈丽要求的是赔偿款,而赔偿的前提是存在侵权行为,本案中,自己没有对沈丽进行侵犯,所以,没有所谓的侵权行为,更没有损害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两人是自愿发生关系,属于双方生理上的需要,沈丽也没有任何医院诊断证明或者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证实自愿发生关系行为造成何种损害结果。

而且,沈丽要求赔偿款30万元,该债务属于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民法典》第八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本案所谓的债务“赔偿款30万元”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从本案现已查明事实及当事人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虽然两人之间发生过关系,但无证据证实双方发生关系时李军对沈丽存在暴力、威胁的侵权行为。

从《欠条》内容显示,李军也未承认其侵害沈丽,结合李军出具《欠条》时的情况及之后拒不支付款项的行为,出具《欠条》不是李军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系违背公序良俗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沈丽的诉求。

有人说,这到底是不是沈丽和丈夫谋划好的一场骗局?李军是公职人员,和沈丽发生了不正当关系,丈夫来其单位协商,这不是明摆着吗?(名字为化名)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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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千里共ch娟

千里共ch娟

16
2024-05-19 10:18

张冠李戴,看不明白

老杨

老杨

9
2024-05-19 21:33

一会儿张军一会儿李军,乱套了胡编乱造!

用户10xxx84

用户10xxx84

8
2024-05-19 12:45

大家喜欢

杨168888

杨168888

7
2024-05-19 17:27

什么不正当,不正当你找老婆来干嘛,最快乐就是这一点

用户10xxx16

用户10xxx16

7
2024-05-19 07:28

李哥白嫖,爽歪歪了

甄清醇

甄清醇

4
2024-05-19 17:47

又学会了[开怀大笑]

大博而化易

大博而化易

夕惕若厉无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