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和朋友喝酒聚餐时,认识了同桌的一位年轻女子,二人在酒足饭饱之后,到酒店正欲翻云覆雨时,突然遇到警方查房,随后民警经过调查,确认二人存在不正当的金钱交易,故对男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男子以自己被冤枉为由,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来源:贵州广播电视台官方账号零度时评)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意思就是说,虽然本案的起诉方是男子,但由于本案是行政诉讼,所以并非像民事诉讼那样,举证责任在于起诉方男子,而是需要由公安机关提交证据来证明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这一方面,公安机关辩解称,虽然男子确实系 在朋友的酒桌上认识该女子,但经过调查发现,男子的这位朋友经营着一家足疗店,而该女子则经常性在足疗店内存事不正当交易,当天晚上男子没有向该女子支付费用,但朋友支付了费用,而且男子明知。
为了证明自己对主张,公安机关提交了男子朋友、交易女子的证言,以及相应的转账记录,证实男子所言并不属实。
法律对于嫖娼的定义,是指双方以金钱为媒介发生关系,至于是否聚会认识,并不会影响嫖娼行为的定性。
具体到本案中,依据公安机关的举证情况来看,虽然双方确实系聚会认识,但并不能因此排除双方之间就不存在不正当的金钱交易,而恰恰,通过证人证言,双方之间是存在这种关系的。
这里可能有网友会有疑问,纵使双方之间真的存在这种交易的想法,可是在本案中双方并未实际发生关系,怎么就构成嫖娼了呢?
其实这就涉及到公安部对于嫖娼行为的一则专门解释,按照该解释规定,纵使双方未实际发生交易,只要双方之间谈好价格,或者支付了费用,但因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达成,那同样可以视为嫖娼,只不过属于情节较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为男子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所以公安机关对男子罚款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人民法院驳回了男子的诉求,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spider-man
一天天对这些破事抓着不放,有能力去处理社会不公平的事情
JasonLee
这不就是棒打野鸳鸯吗[捂脸哭]
日壳子
抓嫖抓赌抓违章那是不遗余力呀,我家被盗七八年了,也没见有个回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