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抢劫!”江苏连云港,博主在当地一海鲜市场购买爬爬虾,一斤65元,竟然少了

大博而化易 2024-05-18 05:32:41

“这不是抢劫!”江苏连云港,博主在当地一海鲜市场购买爬爬虾,一斤65元,竟然少了足足半斤,博主向摊主讨说法,摊主随后一把将爬爬虾夺走扔倒掉。

博主无奈随后拿着视频向市场管理方讨说法,怎料,市场管理方又将博主团团围住,夺走其手机,扬言删了视频才处理此事。

最后,吓得博主一边喊着“无法无天”!一边让同伴赶紧跑。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不少网友直呼市场管理方与商家沆瀣一气!狼狈为奸!

还有网友提出质疑,询问市场管理方抢夺博主手机的行为属不属于抢劫?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商家缺斤短两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构成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短斤缺两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主张退一赔三,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还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对涉事商家进行处罚。

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48条的规定,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市场管理方抢夺博主手机的行为并不构成抢劫或者抢夺罪。

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趁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但是无论是抢劫罪还是抢夺罪,都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

具体到本案,市场管理方相关人员抢夺博主手机的行为并不是为了占有手机本身从而获利,而是为了删除博主手机内的视频,因而并不构成抢劫、抢夺罪。

3、再次,虽然市场管理方的行为不构成抢劫、抢夺罪,但是市场管理方相关人员夺走博主的手机,亦侵犯了博主财产权。

从民事角度而言,市场管理方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返还责任。

如果导致博主手机损坏,除了要承担赔偿责任,还属于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面临治安处罚、甚至刑事追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应当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里的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

4、最后,市场管理方作为管理人员,本应该引导商户诚信经营、遵纪守法!为了保护不诚信的商家,如此对待消费者,着实是令人大跌眼镜!

据悉,目前,当地市场监管局表示,涉事商家已经被清退!

不过,清场不能免除违法责任,除了清退涉事商家外,还希望当地相关部门,严查严惩涉事商家及市场管理方!为消费者撑起一片晴空!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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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用户10xxx72

用户10xxx72

2
2024-05-19 03:08

我把别人银行的几十万,抢过来,只是想试试几十万有多重[墨镜]

大博而化易

大博而化易

夕惕若厉无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