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18岁小伙与12岁女生恋爱期间,致女生怀孕,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事后又被女生告上法庭,索要15万余元医疗费、休学损失、精神损失费。法院判了!(来源: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据悉,3年前,刚满18岁的小伙刘某与12岁初中女生林某结识,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
刘某明知道林某只有12岁,却在与林某相处的大半年里,多次将林某带到自己的出租房里与林某发生关系,结果导致林某怀孕。
林某惶恐不安,随后将此事告诉给了自己的父母。其父母闻言,当即便报警!
报警后,林某在父母的陪同、警方的见证下终止妊娠,后经鉴定林某引产胎儿与刘某符合亲生关系。
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有性关系的行为。
而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刑法还规定了只要明知对方是未满14周岁的少女,不管对方意愿如何,只要与对方发生关系,都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
虽然刘某与林某系自愿发生关系,但是刘某的行为也已经触犯刑法,而铁证如山之下,刘某辩无可辩,最终因此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刘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但是事情并没有结束。
此事过后,林某整日郁郁寡欢,还得上了抑郁症,后来为了治疗抑郁症,不得不在家休学了一年之久。
伤在儿身,痛在母心!林某的父母想到林某是家里的独生子,小小年纪却经历了这样的痛苦,于是又以林某的名义发起民事诉讼,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休学损失、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5万余元。
法庭上,林某母亲怒斥刘某的行为给林某的身心均造成了巨大影响,也毁了林某原本幸福的家庭!
面对控诉,刘某表示自己不是不对林某不负责,出事之前曾再三叮嘱过林某,出事之后找自己家人,自己会负责到底。认可林某一方提出的医疗费,但是不同意支付10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院怎么判?
首先,《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刘某作为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明知林某只有12周岁,与林某发生关系且导致林某怀孕,不仅构成犯罪,同时也属于侵权。
其次,《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刘某虽就其行为承担了刑事责任,但是并不能免除其民事侵权责任。
再次,《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林某一方向刘某索要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于法有据,要求刘某支付休学损失,没有依据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理据不足。
精神损害赔偿因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根据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需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行为的场合、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确定。
综上,法院考虑到林某还是未成年学生,认为精神损失费定为3万元为宜。
最终判决刘某赔偿林某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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