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一阿姨去影楼拍“艺术裸照”,拍摄风格主要是用姿势、角度遮挡隐私部位。但拍摄完后,阿姨发现隐私部位竟然拍的一清二楚,阿姨一气之下,将影楼告上法院,要求影楼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来源:网易视频)
50岁的章莉,她的老伴去世多年,儿女孝顺,生活十分滋润,她日常生活就是跟闺蜜聊聊天,打打麻将,喝喝下午茶。她并不会为了生活琐事烦恼,反而是生活的自由自在,走在时尚的前端。
某天,章莉和朋友们聚会时,讨论到关于拍艺术照的事情,朋友王凤霞表示:她前几天拍了一套,她将艺术照拿出来显摆,照片被传来传去,确实看着王凤霞十分撩人。
照片传到章莉手里,她情不自禁的陷进去了,见她入了迷,王凤霞开玩笑道:要不你也拍一套,又不会暴露隐私部位,只是用角度或者姿势遮挡住。她虽然嘴上说不要,实际上,私底下联系了影楼。
章莉来到影楼后,想拍一组艺术照,负责人告诉她,艺术照的拍摄风格有些与众不同,拍摄时是不穿衣服的。虽然身体没有衣服遮挡,但是拍出来的照片不会暴露隐私部位,工作人员拿来样张让她看,她觉得效果可以接受。于是,毫不犹豫的交了100元,准备开始拍照。
由于章莉第一次拍艺术照,难免有些不自然,但是有影楼的女助理帮忙摆姿势,她慢慢的适应下来,随后有男摄影师进行拍照。当时拍了不少的照片,她可以在其中选5张,并且她对这次的艺术照十分期待。
1个月后,章莉满心欢喜的来到影楼,打算选5张优选照片。可就在她查看的时候,脸色瞬间垮了下去,她看见照片上的自己,隐私部位全都暴露了,并没有完全遮住。
负责人发现章莉神情不对,立马开口解释,表示这些不用担心,后期可以处理,但章莉不理会他们,反而觉得是被骗了。她要求负责人给自己一个合理的解释,不然就会报警处理。
她认为影楼并没有征得自己同意,竟然擅自使用男摄影师拍隐私部位,并且还将拍摄好的照片,放在影楼的公众号上,影楼的工作人员都能看到自己的隐私。
其次,她在看到这些照片后,整夜失眠,做噩梦,精气神越来越差,觉得生活没希望。经医院诊断,章莉患了抑郁,产生医疗费618元,她要求影楼赔偿医疗费618元,和10万元精神损失费。
影楼听到章莉的要求,感觉十分委屈,觉得她在无理取闹。负责人表示:章莉是成年人,在拍艺术照之前,已经看了样张,对不穿衣服的注意事项是了解的,并且已经同意拍摄。
并且,章莉看到照片后,感觉暴露,没有遮挡隐私部位,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表示,是可以通过后期处理的,不会暴露隐私,但章莉并不接受。其次章莉提供的抑郁诊断记录,是在拍完艺术照后,才会胡思乱想的,如果接受不了太暴露,完全可以联系工作人员,后期处理一下也是可以的,反而章莉不听劝,导致出现抑郁,这都是她的自身原因,与影楼无关,从而拒绝赔偿。
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于是报警处理,但警方表示他们之间的纠纷,需要去法院起诉,随后,章莉将影楼告上法庭。
1、章莉是完全民事行为人,对不穿衣服拍照予以认可。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章莉是完全民事行为人,能确切表达自身需求,在拍照之前,影楼已经向章莉明确拍照的风格,是不穿衣服,对此章莉同意了,并且予以认可。
2、影楼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向章莉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章莉看到没有隐私的自己,精神失常,对生活的没希望,经医生诊断,章莉属于抑郁,影楼的行为侵害了章莉的人权权益,造成章莉精神损害的,有权向影楼索赔精神赔偿,并将章莉所拍摄的照片全销毁。
3、章莉存在过错,可以减轻影楼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章莉是民事行为人,知道拍的艺术照,是不穿衣服的,还是同意影楼拍摄,拍摄后的照片,隐私全暴露,对这损害的发生,章莉存在过错,可以减轻影楼的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影楼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定影楼赔偿章莉医疗费618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影楼和章莉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影楼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定影楼赔偿章莉的医疗费618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判定影楼将章莉的照片全部销毁,保护章莉隐私。(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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